关于印发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文 件 鲁人发【2007】52号 各市、县(市、区)人事局: 根据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等八部委《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开展“三支一扶”工作的实际情况,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制定了《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执行。各地在具体工作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联系。 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管理,保证“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工作顺利进行,促进“三支一扶”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的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三支一扶报名条件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根据“三支一扶”招募计划、服务岗位要求、报名基本条件,自愿报名参加“三支一扶”计划。 第三条各市“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对高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和选拔工作,通过考试或考核,确定本市“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初选名单。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规定的标准进行体检。体检一般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 第四条 各市体检合格的入选毕业生名单报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在“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www.sdbys)和“山东省教育厅高校毕业生就业网”( www.sdgxjy)上进行公示。公示合格后,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发放《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招募通知书》。 第五条 入选“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上岗前需进行培训,培训工作根据全省统一规划,由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具体组织。培训主要内容:基层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服务地区工作现状、服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服务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等。 第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保留在毕业高校进行管理,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事档案统一转至服务单位所在县政府人事部门,党团关系转至服务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高校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造有利条件,按照要求积极做好本校学生组织发动、资格审查等工作,同时为参加“三支一扶”大学生妥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特殊原因,致使“三支一扶”大学生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取消招募资格。 第九条 培训结束后,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签署《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 第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各项保险。服务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工作条件,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在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 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实行试用期制度,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安排其到基层医疗机构从事服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意愿,服务期限可延长一年,各项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三条“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服务单位的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服务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 (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 “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服务单位的日常管理。 (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 (四)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 (五)不得以“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服务单位和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 (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30天。 (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 (二)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协助大学生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 (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擅离服务岗位超过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大学生如出现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三支一扶”大学生出现安全或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件,服务单位、服务县应及时处理并同时报市和省“三支一扶”办公室。 第十九条 服务期间,因服务岗位安排或健康、生活等原因,“三支一扶”大学生的确不适宜在当地工作、生活的,经本人申请,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县范围内调整服务地,调整后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医疗等情况需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的,服务单位和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积极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山东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再变更。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间,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按季度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工作进行总结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依据。对于2次季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可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协议取消后将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服务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作总结报告。《山东省“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经服务单位、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证书》,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经服务县、服务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三支一扶”大学生可提前终止服务,自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省“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 (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 (二)停发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 (三)不享受相关就业的优惠政策。 (四)通报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 (五)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 (六)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如有违纪或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分时,必须实事求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分材料一式六份,省、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服务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志愿者本人、存入志愿者个人档案各一份。 第二十七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给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造成损害的,由此引发的民事责任由大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毕业生 三支一扶 通知 抄 送:全国“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 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团省委。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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