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0.03.10 |
施行日期 | 2000.03.15 |
文号 | 宁价费[2000]111号 |
主题类别 | 财政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南京有几个火车站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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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年三月十日 宁价费[2000]111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我市近几年来停车场管理及成本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对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服务的收费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服务收费是指为保障车辆安全,维护静态交通秩序,对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管理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货运三轮车、正三轮摩托车停靠站和非机动车存车处发生的停车收费行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停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停车设施的建设、看管车辆的费用以及弥补部分城市交通管理设施经费的不足。
第五条 南京市物价局是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公安局制定本市停车服务收费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停车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交管局停车办)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为引导车辆向专业停车设施停放,减少道路停车,保障道路畅通,道路停车场的收费应适当高于道路以外的公共停车设施。
第七条 机动车停车场实行分类管理,按等级收费,各级、各类停车场、停靠站(停车泊位)及非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公安局统一制定。
第八条 凡开办停车场申请收费的,应向市交管局停车办报送申请报告表(一式四份),由市交管局停车办会同市物价局有关部门勘察场地,经审核同意,由市物价局核定等级并对收费人员进行培训,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后,方可收费。
第九条 机动车停车场的等级,根据所处地域及设施条件,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客、货三轮车(含人力、机动)停靠站分为城区、郊区两类。二轮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存车处不分级,按车种收费。(具体地域划分及等级见附件一)
第十条 一级和部分具备条件的二级停车场经市交管局停车办审核同意,并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系统后方可实行计时收费。其他停车场、站实行计次或包月收费。特殊情况另行报批。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停车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收;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收费,依次类推;超过8小时,在24小时以内(含24小时)的,一律按8小时计收;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上述计时收费标准重新计算。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为居民停放车辆服务的居民住宅区停车场,原则上按月收取停车服务费,执行物业管理停车收费标准,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接纳社会车辆停车并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的居民住宅区地下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室内机械停车设施,接纳社会车辆停车,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按所在地域同类、同等级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封闭式居民住宅区内不得设立营业性社会停车场。凡经营性停车场向本物业业主收取停车费,按物业管理停车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单位的停车场收取机动车停车服务费,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领取《收费许可证》,按批准的等级和标准收取。未经报批、领证的,不得收费。不
得对承修期间的车辆收取停车服务费。承修车辆修复后逾期不取或因车主违约,致使车辆滞存厂内影响生产的,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事故车辆,为消除路阻被移送修理厂后,车主不在该厂维修又取走的,移存期间亦可按批准的收费标准计收停车服务费。
第十三条 道路两侧的商业网点因营业需要必须在门前设立停车泊位的,须报经市交管局停车办审查同意,报市物价局备案,限停本单位车辆,可分地域收取包月停车服务费。(车辆类型划分和具体等级、收费标准,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十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应向市物价局申请领取《收费许可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按《南京市关于收费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布《收费价目表》,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费,并自觉接受市物价局的收费年审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停车办负责市区内各社会停车场、存车处日常管理工作,以停车服务费收费总额为基数,按15%按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不申领《收费许可证》的;
3、不明码标价的;
4、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七条 各县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由各县物价局会同县公安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县停车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宁价费字[1995]300号、宁价费字[1996]224号、宁价函字[1999]04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南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等级及地域范围
一、一级停车场地域范围:
1、夫子庙地区(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五条道路范围以内)停车场;
2、新街口四环路地区停车场;
3、鼓楼地区(北京东路、洪武北路、珠江路、丹凤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至湖南路口、中山北路至大方巷口与山西路地区相接、中山路至四环路口与新街口四环路地区相接范围内)停车场;
4、山西路地区(湖南路,中山北路北至虹桥、南至大方巷口与鼓楼地区相接,山西路至江苏路口范围内)停车场;
5、各旅游风景点停车场;
6、飞机场及火车站地区停车场;
7、各室内(含地下、多层)停车场。
二、二级停车场地域范围:沿龙蟠路、富贵山隧道、北安门大街、御道街、大光路、七里街、江宁路、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中山北路、江边路、热河路、建宁路干道范围以内地区停车场。
三、三级停车场地域范围:
一、二级停车场范围以外的所有停车场。
附件二:
机动车类型划分
一、小型车:小卧车;吉普车;9座以下(含9座)的面包车;2.5吨(含2.5吨)以下小货车;手扶拖拉机;三轮摩托车。
二、中型车:10座至31座客车;2.6吨至4吨货车及拖拉机、装载机。
三、大型车:32座以上的客车;4.1吨以上的货车;总载重10吨以上的拖挂车按中型车辆的标准加倍收费。
说明:
1、货车停放收费标准,系指空车,载有货物的车辆加收50%。
2、包月停车收费在不超过该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前提下由双方按车型协商收费。
附件三(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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