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贷款对金融结构的影响浅析
互联网贷款对金融结构的影响浅析
李红霞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川750001)
摘要:近年来,我国金融发展与互联网科技不断融合,推动商业银行大量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对金融机构发展、金融结构、区域金融运行等的影响日渐凸显。本文分析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三种模式,梳理了监管部门关于互联网贷款的监管思路和要求,深入分析了互联网贷款对金融结构产生的六个方面的影响,并提出建立互联网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建立互联网贷款宏观审慎监管制度、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互联网直贷业务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贷款监管金融结构
[中图分类号】F832.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41X-2020(11)-0047-04
2020年7月,中国银保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 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首次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进行全面规范。暂行办法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定义,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
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自动受理贷款申请及开展风险评估,并完成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操作,为符合条件的贷款人提供的用于消费、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个人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近年来,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互联网贷款,据有关部门统计,互联网贷款规模超过了2万亿元,不仅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商业银行,其自身的经营管理发生明显改变,
而且对整体的金融运行形成冲击,本文对互联网贷款的深远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互联网贷款的主要模式
目前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贷款,主要有三种模式:
一是联合贷款模式。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农信 社等传统的小型银行,与前海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新型民营银行合作,前者提供资金,后者提供贷款平台,二者联合针对同一贷款客户发放的贷款。联合贷款双方均是持牌机构,具有放贷资格,传统银行具有资金优势,新型民营银行具有大数据平台的客户、风控、贷后管理等优势,二者优势互补,具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和基础。此种模式客户体信用等级相对较高,风险较小,贷款利率在10%左右。
目前,大部分城商行通过联合贷款模式开展互联网贷款,主要原因如下:一是联合贷款模式下的客户
体,整体资信水平较高,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客户体更为接近,更符合城商行的客户定位。二是城商行向互联网业务的转型较早,前期与新型互联网银行建立了合作关系,当互联网银行因自身资金不足产生业务需求时,更愿意与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开展联合贷款。
二是助贷模式。主要是城商行、农商行、农信社等传统的小型银行,与不具备贷款发放资质的大数据公司,如360金融、宜信、趣店、捷信等机构合作,大数据公司负责提供客户信息数据支持,金融机构负责发放贷款,同时引入第三方机构,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机构,对贷款进行增信。此种模式客户体信用等级相对较低,与“现金贷”客户体较为类似,风险较大,贷款利率在9%以上,担保公司的担保费率、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均在8%以上,再加上大数据公司的服务费,借贷客户实际借款成本在18%以上。
一些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的互联网贷款中,助贷模式占较大比例,主要是农商行、农信社向互联网业务的转型较慢,进入互联网贷款行业的时间晚于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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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新型民营银行与这类机构合作的意愿不强,其很难介入联合贷款业务,只能选择开展助贷模式。与联合贷款模式相比,助贷模式下的客户资信状况更差,风险控制更加复杂,各方合作机制尚不成熟,助贷模式的互联网贷款发展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根据媒体报道,2018年、2019年中国人保旗下
的人保财险大力拓展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此类保险业务即是助贷模式中,保险公司通过信用保证保险为贷款提供的增信服务,但2020年以来,由于业务亏损,
人保财险开始压缩信用保证保险规模,1月至4月其信用保证险保费收入锐减51%,而且终止了与飞贷金融科技、玖富等机构的合作。
三是直贷模式。由持牌银行机构自建互联网授信平台,独立获客并放贷的贷款模式,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建有互联网直贷平台,但由于缺乏客户的流量数据,大部 分地方性银行通过直贷模式模式投放的贷款规模并不大。
二、互联网贷款的监管要求
大数据、云计算等在金融行业的广泛运用,促进互联网贷款快速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对互联网贷款进行规范势在必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为商业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打开了正门,消除了诸多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对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长期规范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共7章70条,从互联网贷款的定义、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管理、信息科技风险管理、贷款 合作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互联网贷款进行了全面规范。主要特点如下:
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将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与合作机构联合开展互联网贷款的,要求授信审批、合同签订等核心风控环节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有效开展,不得将贷款发放、本息回收、止付等关键操作环节全权委托合作机构执行,不得将模型开发测试、评审、检测、退出等的管理职责外包。以上规定可以防止地方性银行在与其 他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银行中出现功能异化,即,只是资金提供者,而不参与业务操作、风控等其他事宜。
二是对地方性法人银行办理互联网贷款未作量化约束。地方性法人银行与新型民营银行已经开展的联合贷款,贷款投放规模大,在联合贷款中的出资比例高,绝大 部分客户为注册地之外的客户,因此,地方法人机构对这几个问题顾虑较多。但办法只是规定,单户个人消费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而对贷款余额规模、联合贷款中单笔贷款出资比例、服务于本地客户的贷款比例等,未作量化规定。按照目前监管要求,商业银行投放互联网贷款的空间仍然很大。
三是明确商业银行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中,可以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保险公司和有担保资质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合理费用,但其他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银保监会在出台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出台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保险公司可以办理信用保险业务,但必须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开展信保业务应当由总公司集中管理等。这也意味监管部门认可了助贷模式,允许商业银行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探索合适的助贷业务模式。
四是要求商业银行要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互联网贷款完全依赖数据信息为客户画像,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更大的挑战。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釆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借款人数据安全。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收集、使用借款人数据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必要、有效原则,不得将风险数据用于从事与贷款业务无关或有损借款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客户风险数据,不得与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第三方开展数据合作。
三、互联网贷款对金融结构的影响
(一)将促进普惠金融更好更快发展,推动更多弱势体获得银行信贷服务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体系追逐大客户、大企业、大城 市,金融服务下沉不足,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不足,普惠金融发展滞后。互联网贷款快速发展,其基础是低收入体具有大量的短期、小额的融资需求。《商业银行互联网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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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发放互联网贷款没有设定数量型门槛,这意味着商业银行只要按照要求展业,在贷 款规模上没有任何限制,将促进商业银行在完善互联网贷款管理机制后,继续扩大互联网贷款投放,通过互联网贷款,向更广泛的居民、更多的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从而助力普惠金融发展。
(二)地方性银行对投放互联网贷款有较强冲动,部分机构的市场定位可能因此发生改变
2014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以来,经济转型升级加快,信贷需求结构也发生较大变化,地方政府的融资需求由信贷市场转入债券市场,经济转型升级中部分行业、企业爆发信用危机,叠加金融监管部门出台规范资管产品、金融同业业务等监管政策,银行机构的信贷投放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拿地方性中小银行来说,其小微企业信贷业务受到制约,一是优质客户流入大行,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由于政府性融资需求锐减,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入,凭借更低的贷款利率,吸引了大量地方性银行原有的优质客户;二是小微企业不良率高企,2017年以来宁夏银行机构不良贷款持续暴露,小微企业不良率也显著上升;三是盈利空间受到挤压,在不良率上升的同时,政策 面要求继续降低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低的贷款利率定价限制了小微企业贷款的盈利空间。在此情况下,地方性小型银行将信贷投放重点转向个人经营和消费领域,特别是互联网贷款利率高、投入少、成本低,而且与新型民营银行、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不良率总体可控,因此,地方法人银行具有很强的投放动力,大量投放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比如某城商行2019年新增贷款全部投向互联网贷款领域,某城商行贷款余额超过1/3投向个人互联网贷款,这些银行对本地的小微企业、个体经营户等领域的信贷投放明显减少,偏离了地方法人银行“立足地方、服务地方”的定位。如果监管部门对此不进行管控,部分地方法人银行有可能演变为从当地吸收存款,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发放互联网贷款的"抽水机”,这虽然有利于扩大互联网贷款供给能力,但对地方性银行的注册地而言,可能意味着信贷供给的显著减少。
(三)高利率的互联网贷款,将会吸引商业银行将更多的资金配置到该领域,银行体系投入到个人领域的贷款增速将持续高于投入到企事业单位的贷款
高收益金融产品对机构、个人而言,都有着无穷的吸引力,会引起大量的资金进入,并进而对金融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比如理财产品、万能保险等都对金融市场资金流向产生了显著影响。据财新网2019年10月份报道,互联网巨头与银行联合贷款规模达到了2万亿元,同期全国金融机构住户贷款余额为53.99万亿元,互联网贷款占比接近4%。互联网贷款利率水平,虽然低于民间融资、P2P利率,但在正规金融体系中,互联网贷款利率是非常高的。比如微众 银行的微利贷,2017年年利率高达18%,网商银行的"旺农贷”产品贷款利率约为12%,宁夏辖区某城商行与其他机构发放的联合贷款平均利率达14%,而对比地方性银行的线下贷款产品,贷款利率超过10%的产品已经非常少。由于目前互联网贷款风险整体可控,但其贷款利率却远远高于其他贷款产品,引起地方性银行将大量资金配置至互联网贷款领域。据《国家财经周刊》报道,2016年开始上海银行与微众银行、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机构合作,大力开展互联网贷款,其相关贷款余额由2016年末的132亿元,扩大至2018年末1095亿元,两年之内贷款增长了7.3倍,互联网贷款占个人消费贷款的比重高达66%。在互联网贷款的拉动下,2019年盛京银行、徽商银行、青岛银行、九江银行等机构的个人消费贷款增速均超过了100%。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配置到个人消费领域,必然会减弱对企业部门的金融支持。
(四)信贷资金的跨区域流动将会更加频繁,欠发达地区信贷资金外流可能会加剧
前文已经提及,传统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直贷 模式占比非常低,主要依赖与新型互联网银行以及其他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因此,其互联网贷款客户绝大部分为异地客户。根据对西北某省区地方性法人银行的统计,其互联网贷款的客户90%以上为本省区外的客户,有的银行异地客户比例甚至高达99%。从地方金融发展的角度来看,监管部门一直希望本地银行机构吸收的资金,应主要用于本地投放贷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欠发达地区金融机构或多或少扮演着抽水机的角,原来主要通过同业业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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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转贴现等渠道,将资金用于外地。近年来,部分欠发达地区地方法人银行互联网贷款发展迅猛,互联网贷款成为新的资金外流的渠道。
(五)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将会变得更加复杂
与线下贷款业务相比,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面临的贷款风险更加复杂,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面临与合作机构的合作风险。商业银行通过与大数据公司、新型民营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机构自身的经营管理风险,以及合作机构的合作意愿,都会演化为商业银行的风险。二是面临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贷款基于大数据展业,业务的开展既需要大量的消费者数据信息,同时也会通过此项业务,形成大量的消费者数据信息,
如果对这些数据信息保护不善,则会严重侵害消费者的权益,进而演变成商业银行合规经营风险。三是信用风险衡量标准发生变化。互联网贷款的客户,绝大部分都是达不到商业银行的信贷审批条件,无法通过传统银行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才通过金融科技公司或新型互联网银行,这一新的信贷获取渠道满足资金需求,因此,互联网贷款客户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风险防控,与线下贷款有着本质区别,需要商业银行研究新的评估体系。
(六)居民杠杆率面临快速上升
目前,互联网贷款的客户对象主要是居民个人,互联 网贷款的快速扩大,推动居民贷款保持高速增长。比如西北某省区,2019年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互联网消费贷款快速增长,住户部门杠杆率呈持续上升势头,达到了70%以上,显著高于周边省份,2018年、2019年分别上升5.1和7.2个百分点。住户部门杠杆率的上升,导致居民偿债压力明显增加,债务违约风险加大,对消费增长也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四、政策建议
民营银行
(-)建立互联网贷款专项统计制度
鉴于互联网贷款规模愈来愈大,对商业银行发展、区域金融运行等的影响已不容忽视,需要建立互联
网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全面反映互联网贷款的规模、价格、风险、客户数量等情况,为监管部门评估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以及金融结构变化提供数据支持。
(二)建立互联网贷款宏观审慎监管制度
随着商业银行大量开展互联网贷款,对区域金融发展、金融风险的影响,需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评估。建议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各地分支机构,对辖区互联网贷款业务发展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向各机构提出监管意见,防止金融机构在发展互联网贷款的过程中引起功能定位改变、资金流向失控等问题。
(三)鼓励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互联网直贷业务
互联网贷款的三种模式中,联合贷款、助贷模式的贷款占比高,而直贷模式的贷款规模较少,联合贷款、助贷模式都是商业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存在诸多问题,而直贷模式是商业银行依托自身获取的数据开展业务,不会引起自身功能地位的改变,应该积极鼓励并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展直贷模式的互联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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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红建(1982—),女,SZ族,宁夏彭阳人,硕士研兗生,会计卯,现供职于申国人氏银行银川申心支行。
责任编辑:刘永合
校对:LY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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