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29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方式将意见发送至:*****************,请在邮件主题注明“公司治理准则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中国银保监会公司治理监管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公司治理准则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1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及依据)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民营银行
  第三条 (公司治理架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良好公司治理机制)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晰的股权结构;
  (二)健全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的职责边界;
  (四)科学的发展战略;
  (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
  (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
  (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 (各方主体责任)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任何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治理主体或相关人员不得以干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正常召开等方式妨碍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章程)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公司章程。银行保险机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等作出安排,明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权利、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限制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
  第七条 (监管机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及实施行政许可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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