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6.02
【文 号】银保监发〔2021〕14号
【施行日期】2021.06.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1〕14号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已于2021年1月6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6月2日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银行保险机构提高公司治理质效,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科学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民营银行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银行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公司法、本准则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建立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治理主体在内的公司治理架构,明确各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履职要求,完善风险管控、制衡监督及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逐步达到良好公司治理标准。
  良好公司治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清晰的股权结构;
  (二)健全的组织架构;
  (三)明确的职责边界;
  (四)科学的发展战略;
  (五)高标准的职业道德准则;
  (六)有效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七)健全的信息披露机制;
  (八)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九)良好的利益相关者保护机制;
  (十)较强的社会责任意识。
  第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原则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银行保险机构合法权益。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治理主体或相关人员不得以干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正常召开等方式妨碍公司治理机制的正常运行,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公司章程。银行保险机构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组成和职责
等作出安排,明确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各方权利、义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主要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银行保险机构作出在必要时向其补充资本的长期承诺,作为银行保险机构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制定审慎利润分配方案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商业银行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时的权利限制。主要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应当限制其在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并限制其提名或派出的董事在董事会的表决权。其他股东在本行授信逾期的,商业银行应当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对其相关权利予以限制。
  第七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实施行政许可、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评估等方式,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实施持续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同类型及特点,对其公司治理开展差异化监管。
  监管机构可以派员列席银行保险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银行保险机构召
开上述会议,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监管机构。因特殊情况无法满足上述时间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管机构并说明理由。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记录和决议等文件及时报送监管机构。
  第八条 监管机构定期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情况开展现场或非现场评估。
  监管机构反馈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后,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并按监管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九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各个环节,持续探索和完善中国特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第十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列明党组织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运行机制、基础保障等重要事项,落实党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第十一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委书记、董事长一般由一人担任,党员行长(总经理)一般担任副书记。
  第十二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党委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重点管政治方向、领导班子、基本制度、重大决策和党的建设,切实承担好从严管党治党责任。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委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银行保险机构要持续健全党委领导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听取职工意见,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保证职工代表依法有序参与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民营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党组织设置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机构,积极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政治引领,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众,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建设先进企业文化,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章 股东与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股东除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东义务外,还应当承担如下义务:
  (一)使用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入股银行保险机构,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或者监管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持股比例和持股机构数量符合监管规定,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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