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 民营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
公布日期 | 2017.03.20 |
施行日期 | 2017.03.20 |
文号 | 银监办发〔2017〕42号 |
主题类别 | 金融综合规定 |
效力等级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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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
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
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
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
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小贷计划,报送内容应包括本行各一级分行全年小贷计划额度。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全年小贷计划。报送文件应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完善机构体系,下沉服务重心
在做实现有专营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小微企业的机构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小微金融中心、子公司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整合和倾斜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配置。
着力发挥地方法人银行在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推动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县域延伸。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坚持民营银行设立一家办好一家的基本导向,鼓励创新,审慎监管,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
五、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息技术水平,加强小微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利用大数据工具,丰富
获客手段,提升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要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服务便利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合理压缩小微企业信贷获得时间。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操作流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六、积极落实续贷政策,改进贷款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七、丰富信贷资产流转方式,整合信贷资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按银监会有关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
八、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
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框架下,鼓励试点金融机
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稳步扩大试点银行和信托机构范围;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依法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九、明确监管督导考核责任,加强检查整改
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为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各银监局负责督促辖内法人银行整体完成“三个不低于”目标,同时督促辖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的一级分行完成总行分配的小贷计划。各银监局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汇总辖内法人银行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纳入日常非现场监管,完善常态化的监管督导机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数据报送质量。要持续监测分析、适时通报“三个不低于”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情况,探索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监管评级等机制的重要参考。要持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
项政策和监管要求。要梳理2016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整改,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机制、渠道、产品等多个维度,系统总结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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