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29
【文 号】
【施行日期】2020.06.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6月29日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第三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实施主体是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的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对当年新成立的商业银行(改制成立的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监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其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试评价。
  各银保监局可根据辖内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及附件《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指标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表》),自主决定是否对辖内村镇银行开展小微金融监管评价。
  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应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职能定位,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要求,积极改进完善本行向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相关机构监管
部门和银保监局应参照本办法,对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加强督促指导。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体系由五部分评价要素构成,分别为: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
  各项评价要素下设若干评价指标。每项评价要素的得分通过对评价指标的打分,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评价得分由五部分要素各自得分加总产生。定量指标依据计算结果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一位),定性指标最小计分单位为0.5分。
  第六条 评价指标是评价要素的构成单元。指标具体内容及分值以《评价指标表》为准。
  评价指标包含常规指标和加分指标两类。常规指标与加分指标的合计得分为被评价银行的最终得分。
  第七条 常规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完成的考核目标、具体任务或必须遵守的监管要求。
  常规指标的分值以正向赋分为主,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部分指标对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令禁止商业银行实施的行为,或监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实施但未能实施、情节严重的行为给予负向赋分,发生指标规定行为的,按具体情况扣分,未发生规定行为的不扣分。常规指标合计满分100分。
  第八条 加分指标的评价内容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中监管政策明确引导、鼓励、支持商业银行发展或推进的工作。
  加分指标分值为正向赋分,符合指标要求的,按具体情况得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合计满分15分。民营银行
  第九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根据得分划分为四个评价等级。
  评价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为一级;得分在[75,90)区间者为二级,其中得分在[85,90)
区间者为二A,[80,85)区间者为二B,[75,80)区间者为二C;得分在[60,75)区间者为三级,其中得分在[70,75)区间者为三A,[65,70)区间者为三B,[60,65)区间者为三C;得分在60分以下者为四级。
  常规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下者,当年评价结果等级直接判定为四级。
  第十条 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等级对应的评价含义如下:
  (一)评价结果为一级,表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认识,战略定位清晰,内部组织架构和机制体制健全,政策落实和制度保障有力,全面实现了各项监管考核目标,面向小微企业的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成效突出,经营服务行为基本规范。
  (二)评价结果为二级,表示商业银行从经营战略、组织机构、内部机制体制等方面围绕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行了专门的安排,较好地落实了政策要求,总体上实现了监管考核目标,能够针对小微企业融资特点开展产品、业务、服务方式创新,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需及时予以改进。
  (三)评价结果为三级,表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机制体制、产品、业务尚有欠缺,主动作为不足,存在部分监管考核目标不达标、政策落实不得力的问题,亟需采取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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