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2021年小微企业贷款新政
解读2021年⼩微企业贷款新政
⼩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是个世界难题,⽽⼩微企业⼝径则是个中国难题。在不同部委、不同报表中,不同考核激励下的⼩微企业有着各⾃独有的⼝径或内涵。本⽂从⼩微企业概念谈起,讲解⼩微企业监管政策与报表填报,并普及“⼩微企业考核的变化(去除票据)”、“⼩微企业差异化考核”、“⾸贷户”的要求。
⼀、⼩微企业、⼩微企业贷款概念
(⼀)⼩微企业
⼩型企业和微型企业都属于法⼈单位,⼴义上的⼩微企业包括⼩型企业、微型企业、未办理⼯商企业营业执照的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商户等私营经济体。如果局限于⼩型和企业,就会有⼤量个体⼯商户或⼩微型企业以个⼈名义贷款资⾦的⽣产经营活动不能统计在内,这就会导致数据偏⼩。
总体来看,以300号⽂为代表的中⼩企业划型标准奠定了我国⼩微企业界定的基础,不过由于划型未考虑到⼀些特殊类型的企业,⽐如地⽅政府融资平台,因此划型的结果往往会导致⼩微企业户均贷款余额较⼤。
2021年4⽉25⽇,⼯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中⼩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
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中⼩企业划分为中型、⼩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控股等情况,结合⾏业特点制定。修订后,各⾏业各类型企业⽐例与此前规定制定时的⼤中⼩微企业类型分布⽐例相对稳定,中⼩企业特别是⼩微企业分布维持相对合理⽐例。所有⾏业的规模(限额)以上企业中将不再含有微型企业,微型企业均为规模(限额)以下企业。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增加了定性标准,将⼤型企业所属或直接控制企业排除在中⼩企业之外。《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符合中⼩企业划型定量标准,但有三种情形之⼀的,视同⼤型企业:
1.单个⼤型企业或⼤型企业全资⼦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2.两个以上⼤型企业或⼤型企业全资⼦公司直接控股超过50%的企业。
3.与⼤型企业或⼤型企业全资⼦公司的法定代表⼈为同⼀⼈的企业。
(⼆)⼩微企业贷款
《关于深化⼩微企业⾦融服务的意见》(银监发[2013]7号⽂)以及2021年4⽉25⽇,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2021年进⼀步推动⼩微企业⾦融服务⾼质量发展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49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微企业贷款范畴,⼩微企业贷款包括⼩型、微型企业、个体⼯商户以及⼩微企业主
的贷款。
⼆、2021年⼩微企业贷款考核
(⼀)继续推动⼩微企业⾦融服务增量提效
民营银行在信贷投放增量⽅⾯,《通知》要求5家⼤型银⾏“两增”全年增长30%以上(“两增两控”中的“两增”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微企业贷款同⽐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平。此处,⼩微企业包括⼩型、微型企业、个体⼯商户和⼩微企业主。)。邮储银⾏、股份制银⾏努⼒完成普惠型⼩微企业贷
款“两增”⽬标。截⾄今年3⽉末,全国⼩微企业贷款余额45.66万亿元,其中普惠型⼩微企业贷款余额16.81万亿元,同⽐增速33.87%,较各项贷款增速⾼21.39个百分点;有贷款余额户数2740.04万户,同⽐增加531.75万户。其中五家⼤型银⾏普惠型⼩微企业贷款同⽐增速55.78%;⼀季度新发放普惠型⼩微企业贷款利率5.6%,较2020年下降0.28个百分点。
(⼆)新增“⾸贷户”数量要⾼于去年,⼤型银⾏应将其纳⼊绩效考核
创⽴之初的⼩微企业在⽣产、经营、流动性、偿债能⼒等数据质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常常被银⾏拒之门外。为解决这⼀问题,政府⼯作报告连续两年明确提出增加“⾸贷户”数量的要求,引导银⾏⾦融机构拓宽普惠⾦融覆盖⾯、推动⾼质量发展⼩微企业⾦融服务。
继续加⼤⾸贷、续贷、信⽤贷款投放,增加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产业链供应链⾃主可控的中长期信贷⽀持。要求⼤型银⾏、股份制银⾏2021年新增⼩微企业法⼈“⾸贷户”数量要⾼于2020年。今年⼀季度,⼤型银⾏、股份制银⾏新增⼩微企业法⼈“⾸贷户”7.91万户,⽐去年同期多增3.75万户。对于“⾸贷户”,《通知》还给“⾸贷户”定性,⾸贷户,系指从银⾏业⾦融机构⾸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向客户⾸次发放贷款前,通过⼈⾏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业⾦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型微型企业“⾸贷户”的统计数据以1104系统S64报表数据为准。
⼤型银⾏、股份制银⾏要努⼒实现2021年新增⼩型微型企业“⾸贷户”数量⾼于2020年。并强调,⼤型银⾏要将⼩型微型企业“⾸贷户”占⽐纳⼊内部绩效指标。(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银保监会2021年⼀季度新闻发布会议明确在银⾏内部绩效考核体系中,普惠⾦融类指标⽐重占⽐要不低于10%。)
“增加‘⾸贷户’是监管强调的⼀个重点。”娄飞鹏建议,“2020年银⾏⼩微企业新增‘⾸贷户’⼤幅增加,为实现今年的⽬标,需要银⾏进⼀步做好⾦融服务下沉,围绕绿⾊发展、科技创新以及个体⼯商户做好信贷服务。”
(三)合理确定⼩微企业贷款利率
利率⽅⾯,《通知》提出,商业银⾏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势,合理确定⼩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保持平
稳态势。
据了解,去年普惠型⼩微企业贷款利率都在4.5%以下。⼯商银⾏2020年新发放普惠贷款平均利率4.13%,⽐上年下降39个基点。对于普惠⾦融利率成本的监测,也有地⽅监管部门通过特⾊数据统计表加以监测。⽐如,设置了当年普惠贷款利润率指标,通过实际收⼊减去当年平均FTP⽀出、经济资本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税⾦成本得出当年平均普惠贷款利润率,即当年普惠贷款利润/当年普惠贷款⽇均余额。在⾦融服务创新⽅⾯,《通知》提出,银保⾏业各机构应着眼⼩微企业融资“痛点”、“难点”,主动优化信贷服务各个环节。同时《通知》指出,银保⾏业对内需深化合作机制,对外应利⽤技术资源为供应链上下游提供全⾯的⾦融服务,优化⾦融供给结构。
(四)⼩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要继续稳中有降
更好地制定⼀些差异化的政策。其中⼀点就是资⾦供给端的差异化。引导商业银⾏从内部资⾦转移定价上对⼩微企业贷款给予优惠,解决⼩微企业业务的成本收益核算中“不划算”的问题,提⾼银⾏基层机构和从业⼈员的主观能动性。以⼩微企业贷款为例,通知中提了不低于50个基点优惠的导向,实际运⾏中有的银⾏优惠⼒度已经达到100个基点以上。当然,还有其他的内部考核、风险管理、尽职免责等⽅⾯,共同配套形成差异化的机制体制。在合规的范围内,⿎励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直接转让等业务,盘活信贷存量,⽤于持续投放⼩微企业贷款,⿎励拓宽不良贷款处置渠道,主动化解风
险。进⼀步细化落实授信尽职免责和不良容忍度要求,同时,综合运⽤⾦融科技优化服务,使⾦融资源精准“滴灌”。
(五)2021年度差异化考核
1.五家⼤型银⾏要努⼒实现普惠型⼩微企业贷款增长30%以上。邮储银⾏、股份制银⾏要努⼒完成普惠型⼩微企业贷
款“两增”⽬标。
2.⼤型银⾏(除邮储银⾏)、股份制银⾏要加⼤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3000万元(含)的⼩微企业的信贷⽀持⼒度;邮储银⾏要加⼤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微企业的信贷⽀持⼒度。
3.地⽅性法⼈银⾏
各银保监局要督促辖内法⼈银⾏(含城市商业银⾏、民营银⾏、农村中⼩银⾏)总体努⼒完成普惠型⼩微企业贷款“两增”⽬标。同时,将辖内法⼈银⾏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微企业贷款情况纳⼊统计监测(以S71报表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数据为准),加强指导。
在辖内法⼈银⾏信贷计划总体达到“两增”的前提下,各银保监局可⾃主对单家法⼈机构实⾏差异化考核:
①对2020年完成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监管考核⽬标、普惠型⼩微企业贷款余额占本⾏各项贷款余额超过⼀定⽐例的法⼈银⾏,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适⽤差异化考核要求,确保⾄少完成“普惠型⼩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有贷款余额的户数均不低于年初⽔平”。
②对涉农贷款占本⾏各项贷款⽐例较⾼的农村中⼩⾦融机构,经属地银保监局同意,可选择将对其监管考核的⼝径扩⼤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经营性(⾮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以下简称扩⼤⼝径),并可⽐照第1项规定,以扩⼤⼝径适⽤差异化考核要求。
③第1项所称“⼀定⽐例”,各银保监局可参照《商业银⾏⼩微企业⾦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评价指标表第1.3项标准,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
申请差异化考核的,应在报送信贷计划的同时向监管部门提出书⾯申请。⼤型银⾏、股份制银⾏的申请由银保监会普惠⾦融部审核,地⽅性法⼈银⾏的申请由各银保监局审核。
4.开发银⾏、政策性银⾏、外资银⾏和⾮银⾏⾦融机构
对此类机构不设⼩微企业贷款考核指标,其普惠型⼩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情况应持续保持监测。
开发银⾏和政策性银⾏向合作银⾏提供的转贷款资⾦,应当单独统计,不纳⼊1104系统S63、S64、S
65、S71等报表,以区别于直接向⼩微企业发放的贷款。
三、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监测⼝径
在《通知》中,银保监会同步调整了普惠型⼩微企业贷款考核及监测⼝径。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关于剔除“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点:“⼀是由于个别银⾏为了完成监管考核的⽬标,存在着以做票据来“冲规模”已达到形式上“达标”的短期⾏为。⼆是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的交易对⼿⼤部分是⾦融机构,难以界定⾦融机构是否有效地⽀持了⼩微企业融资,票据转贴现业务主要是满⾜了⾦融机构之间资⾦融资需求。三是能够针对⼩微企业真实的⾦融服务需求,特别是供应链、产业链上的⽀付结算、资⾦周转等的需求,依法合规地开展票据融资的业务。”关于剔除“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带来的影响,考虑到不同银⾏⾯临的情况不同,总的来说银⾏在服务⼩微过程中运⽤票据总体不多,因此总体影响不⼤。
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相应地,在“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项考核中,“各项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
务数据。对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累放利率和不良贷款率,按照“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和“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两种⼝径,同步监测。
上述指标数据,以银保监会⾮现场监管信息系统(1104)G01、S71报表相关科⽬数据为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2021年银⾏业⾮现场监管报表填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5号)已更新S71报表,增设剔除票据贴现和转
2021年银⾏业⾮现场监管报表填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55号)已更新S71报表,增设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后的普惠型⼩微企业贷款科⽬,并明确了各填报单位补报2020年末数据的⼯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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