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个体经营者、农户、低收入人等微型经济主体在促进经济增长、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经济转型、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和金融部门为缓解微型经济主体融资难、融
资贵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和努力,
微型金融
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但金融业支持对象偏大、偏集中与微型经济主体融资需求较多、较分散的微型金融供需矛盾依然非常突出,其根源在于微型金融组织不健全、微型金融业务发展不充分、制约微型金融加快发展的体制机制因素依然较多。笔者认为,对现有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微型金融业务以及为之
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机构和业务进行整合,构建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微型金融体系,不仅是金融业顺应形势、主动作为的具体实践,更是完善金融体系、促进经济金融协调健康发展的现实要求。1我国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存在的问题
1.1落实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措施不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如2012年《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大力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层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加快建设和完善社区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
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
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积极发展小型金融机构,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通道,建立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体系”。这些政策的制定出台为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指明了方向,提供政策支持。但由于相关政策缺少相应的实施细则,特别是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出于金融风险防范的考虑,以安全和谨慎原则对相关微型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设置较高,制约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和丰富。
1.2微型金融业服务与微型经济主体需求不匹配
从银行方面看,小微企业由于业务量小,在获得付费金融服务时基本没有大中型企业的议价权;小微企业由于银行的信贷条件以及自身因素等获得银行贷款较难,需要的担保等保障条件较多,全国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仅20%,小微企业贷款和农村贷款同比增速逐年下降。从保险市场看,特别是基层保险市场中,可办理微型企业保险业务的机构数量少,而且业务推广不力,在山西省晋城市,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但其中只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开办有农业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其他保险公司尚未开设微型金融保险业务。从资本市场看,虽然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服务小微企业的板块已经启动并运行,但
曹富明
收稿日期:2014-06-22;修回日期:2014-09-22
作者简介:曹富明(1969-),男,山西长治人,经济师,主要从事金融经济研究,E-ma il:s xtycfm@163 。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
太原
030001)
文章编号:1674-9146(2014)010-0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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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小微企业无法达到其设置的上市条件,而且小微企业数量众多,受政策数量调控,能够获得资本市场融资的数量非常有限。
1.3微型金融机构商业化发展趋势增强
虽然各种类型的微型金融机构具体的使命存在差异,但为贫困人口和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是大多数微型金融机构最基本的初始使命。与传统金融机构追求利润的目标不同,微型金融机构需要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近年来,随着全球微型金融业商业化发展趋势的增强,众多微型金融机构更加关注财务效益,将经营的重心转移到实现利润最大化,导致微型金融机构在商业化发展进程中偏离其初始社会目标,引发“使命偏移”问题。这种“使命偏移”不仅使其自身发展失去了合适的市场定位和优势,也使得支持微型经济主体的服务能力逐步弱化。比如,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
见》中提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发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以及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
司资本净额的5%”,但在实践中,
个别小额贷款公
司往往出现垒大户、单一客户贷款额度超规定的情况,既不利于支持微型经济主体,也给自身经营带来了风险隐患。
1.4微型金融监管政策不完善
对微型金融各个方面合理适度的监管是防范风险、保证微型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但实际操作中,微型金融监管政策还不够完善。比如,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
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但相关监管部门并没有及时制定准入条件,对其责权利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就连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小额贷款机构的法律地位、性质、管理都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另外,对于新兴快速发展的P2P 网贷等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内容和形式也不明确。2制约微型金
融机构发展的原因
2.1对构建微型金融体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近年来,随着微型经济主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愈加突出,国家对微型金融机构发展日益重视,特别是已经出台多项政策鼓励微型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客观上也促进了微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但目前的政策措施大多零星、分散,还未站在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微型金融体系的整体和长远发展没有进行通盘考虑、统筹谋划,没有将微型金融体系化、制度化,导致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协调、不连续、不系统,这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加快发展。2.2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的职责定位不准
政府在微型金融发展中缺位或者越位,常常使得政府和市场的职责界限不清。一是对于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微型金融领域,政府干预过多,未有效支持民间资本从事微型金融服务。二是对于需要政府予以财政贴息的弱势体、微利贷款项目、农村金融基础设施等,政府未能进行有效投入,使得贫困体和金融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能力偏低。因此,在微型金融机构发展以及微型金融体系构建过程中,需要科学划分政府和市场的界限范围,充分调动两个积极性。
2.3微型金融组织与所服务对象信息不对称
融资活动本质上是一种信用活动,只有充分有效的信息对接才能支持并促成融资活动。目前微型经济
主体的信息现状与大型金融机构的信息需要不适应,而与微型经济主体相对应的,具有信息、成本、管理优势的微型金融机构严重不足,造成微型金融信息对接不畅。另外,微型经济主体和社会弱势体在经济活动中也未充分重视自己的信用信息,没有按照金融组织提供服务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个别主体还故意隐瞒自身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给融资支持带来困难。同时,微型金融发展所依赖的微型金融评级体系、清算支付体系、信用环境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审计监督机制、风险处置机制等均存在不足,没有在信息对接中发挥应有的支持保障作用,制约着微型金融的发展。3我国微型金融体系的构建
在当前我国对微型金融业发展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下,要想解决微型经济主体的融资难问题,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要建立与微型经济主体相适应的微型金融体系。
3.1微型金融体系概念
微型金融体系是指以微型金融组织、微型金融业务为主,涵盖为微型金融服务的支付体系、征信体系、信用评级体系等支持服务体系在内的着重服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者、农户、低收入人等微型经济主体的广覆盖、差异化、高效率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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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3.2微型金融体系框架
3.2.1微型金融组织体系
微型金融法人组织主要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
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典当行等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独立的融资性法人组织。
大中型金融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大中型银行按照标准事业部模式运营、独立经营、独立考核的小微金融管理和服务部门,各证券、保险业机构内部设置的微型金融服务部门。
互联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主要包括目前兴起的各类主要服务微型经济主体的创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组织,比如阿里巴巴金融、宜信、众筹等。
其他微型金融组织包括具有金融服务功能的组织,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3.2.2微型金融业务体系
微型信贷融资业务包括大中型金融机构和微型金融法人组织针对小微企业、农户、创业主体、下岗失业人员等微型经济主体创新推广的各类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以及针对微型经济主体特点进行信贷管理流程改造后形成的传统金融产品和业务。微型直接融资业务包括证券类机构为服务微型
经济主体创新的资本市场融资产品,比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等;相关组织推动的股权转让系统和股权交易中心提供的股权融资服务;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相关机构创新的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工具,如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等,还包括政府鼓励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
网络微型金融业务包括互联网微型金融服务组织依托网络优势开发的各项融资业务,比如阿里巴巴金融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发的商户贷款业务、余额宝等。
其他微型金融业务包括为微型经济主体服务的中间业务、保险业务;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业务,金融消费公司提供的消费信贷业务。3.2.3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服务体系
支付体系包括各第三方支付机构开展的小额支付服务业务,比如银联商务、通联支付;创新型微型金融支付组织,比如拉卡拉;农村地区推行安装的自动存取款机、POS 机等支付工具体系。
担保体系包括为解决小微企业、农户等微型经济主体担保难而建立的政府性担保公司和融资性民营担保公司。
信用体系包括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和农户信用体
系,各级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建立起针对小微企业和农户的信用信息数据库,在对微型经济主体隐私和商业机密进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为跨部门信息的联通或共享创造有利条件,为微型金融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另外,还包括信用评级体系,通过对微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实行分级管理,促进优胜劣汰,实现资金支持、技术指导和人才培训等资源的优化配置。
监测体系包括针对微型金融组织开展的经营业务、资金运行、利率情况等监测。通过监测,掌握微型金融组织体系的运行状况,为政策制定和业务指导提供依据。
监管体系包括针对微型金融组织进行监管的机构和各项监管制度。对于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进行审慎性监管,对非吸储类微型金融组织只需非审慎性监管。完善中央银行牵头、各专业监管机构参与的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地方政府组织、金融监管部门主导、相关政府部门配合的地方微型金融组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避免监管重复和监管真空,切实维护微型金融市场稳定。4微型金融体系运行保障4.1建立微型金融体系进出机制
1)进入机制。对微型金融组织的建立实行核
准制,而不是目前的审批制。在降低准入门槛的基础上,明确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的准入标准、条件、
要求,社会各类资本所投资的微型金融组织都能够依法建立。
2)退出机制,包括股份的退出和机构的推出。
建立微型金融组织股份转让机制,允许并保障微型
金融机构的股份自由转让。股东在无意愿投资微型金融时,能够将股份自由转让于其他投资人。同时,在经营不善、资产质量出现严重不良、发生重大事故情形下,微型金融组织能够依据明确的重组、整合、破产程序规范,正常退出微型金融市场。
3)改制机制。微型金融组织在符合相关法律
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能够由一种组织形式改制为另一种组织形式,比如由普通金融公司改制为银行,其重点是取消或改变目前一些过于苛刻的改制规定,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必须由银行作为控股股东的限制,为微型金融组织根据发展变化而能选择相应的组织形式创造条件。4.2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的运行
1)财政性资金. All Rights Reserved.
是政府支持微型金融发展的直接手段。可以采取政府控股、民间资本投资的形式,成立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或者由财政资金单独出资设立微型金融发展基金或成立事业性质的微型金融服务机构,独立部分承担微型金融服务功能。
2)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运行采取公益经营、
保本经营原则。在实现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可持续发展的同时,所盈利资金继续投入微型金融发展,
所发生资产损失和风险由政府全部进行承担。3)建立政策性微型金融绩效考评机制,确保财政资金在微型金融领域的用途合乎规定,促进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提供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4)建立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服务对象退出机制。对于经过扶持能够满足市场性融资主体服务要求的微型经济主体,财政性微型金融组织要及时退出支持,确保支持对象符合支持目标。4.3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的运行
1)坚持市场化原则。民间资本投资微型金融自由自愿,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各类微型金融组织,由投资人自主决策、自
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2)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有效发挥股东大会对
微型金融公司的决策作用,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权力制约作用,提升内部管理能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3)尊重民间资本逐利天性。在有效防控风险
的前提下,允许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自主决定开发
推广各类微型金融产品和业务,自主决定服务对象和领域,自主决定利率价格。4.4完善政府扶持政策措施
1)从财政扶持政策、税收政策方面着力构建
服务微型金融组织发展的政策体系,明确财政资金的扶持领域、范围和方式。对政策性微型金融组织全部予以免税,并提供全额利息补贴。对市场性微型金融组织根据其经营情况进行适度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实行梯次性税收减免等政策。
2)加大财政对中西部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支持力度,为微型金融组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4.5完善微型金融法律制度
1)制定出台《微型金融发展促进法》。对微型
金融体系构建的原则、目标和作用予以明确,用法制方式推进微型金融体系构建。
2)制定出台《微型金融组织管理法》,提高微
型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立法层级,降低微型金融组织的设立标准,加强准入和退出监管的程序规定,确立微型金融组织的金融机构身份,保护其合法权益。
3)修订完善《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
理法》。制定与微型金融组织相适应的监管体制和监管规则,修订制约微型金融发展的法律规定。4)制定出台《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
机构的设立条件、组织结构、投保方式,为微型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责任编辑
王
雯)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Micro Finance System in Our Country
Cao Fu-ming
(Taiyuan Center branch of People ’s Bank of China,Taiyuan 030001China )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the micro financial services capabilities continue to improve,but the micro finance supply and de-mand contradiction is very prominent.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blems of the present development of micro finance,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restri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micro finance,research on the micro finance system construction,promote the practical requirements of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and financial coordination.Key words :micro finance;system construction;small and micro busines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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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科技创新与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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