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发展变化和实际风险状况,进一步优化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对现有非现场监管报表进行了修订,制定了2017年非现场监管报表(详见附件),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表内容调整
(一)新增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直接转让、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情况。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反映银行业国别风险债权、债务敞口及相关拨备情况。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该表由两个部分组成:表一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情况;表二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投贷联动和外部投贷联动业务情况。
(二)修改报表(基础类、业务类、支持发展类)
1.修订《G06理财业务情况表》。与“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月度统计表进行整合,统一两张报表的样式和填报说明。同时,修订产品端的销售渠道类型和资产负债端的资金投向项目。
2.修订《G31投资业务情况表》。行项目中,增设“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并进一步明确基金等部分项目含义。列项目中,修改最终投向类型,缩小最终投向行业归属的填报范围,并增设产业投资基金、市场化债转股等附注项目。
3.修订《G21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将1.7项和3.6项的名称分别修改为“投资债券和同业存单”和“发行债券和同业存单”。
4.修订《G11_Ⅰ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反映除买断式转贴现以外其他票据类资产的转让情况;按照《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增设并购贷款相关统计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11_I仅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
5.修订《G01_Ⅶ贷款投向分行业情况表》、《G11_Ⅲ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Ⅲ部分:
按行业大类分类的贷款(按贷款投向)》和《G53_Ⅲ分地区情况表第Ⅲ部分:贷款行业情况简表》。增设“买断其他票据类资产”项目。对应的分支机构报表GF01_Ⅶ和GF11_Ⅲ同步调整。
6.修订《G01_Ⅰ表外业务情况表》。增设“发行的非保本理财中投向市场化债转股相关产品的部分”统计项目。同时,“代理代销业务”的填报方式由“当月发生额”改为“当年累计发生额”。
(三)新增和修改报表(机构类)
1.新增《S3u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负债表》。
2.新增《S3v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润表》。
3.新增《S3w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业务统计表》。
4.修订《S3j消费金融公司贷款明细分类及其他情况表》。
5.修订《S4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补充数据表(季报)》
民营银行
6.修订《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
(四)填报说明调整
1.修改《G11_Ⅱ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第Ⅱ部分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填报说明,删除G11_Ⅱ与《G31投资业务情况表》之间的表间校验关系。
2.修改《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填报说明。根据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关流动性覆盖率的政策问答,对流动性覆盖率报表的填报要求进行完善和修改。
3.完善《G4A合格资本情况表》的填报说明,强调和明确发行的资本工具中归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填报要求。
4.明确《G01资产负债统计表》的填报说明,规定与央行进行的买入返售交易填入“13.8买入返售资产-中央银行”,与央行进行的卖出回购交易填入“31.8卖出回购款项-中央银行”。
二、报表报送要求调整
(一)报表适用范围调整
1.新增《G34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情况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邮储银行、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2.新增《G51国别风险敞口及拨备统计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
3.新增《S70科技金融和投贷联动统计监测表》的填报范围为各政策性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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