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逆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指导XX公司在本币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关于逆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以及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公司授权资金部进行逆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仅限质押式回购。
第二条 逆回购是指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的以债券、同业存单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的质押物的融资行为。
第二章 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资金部贯彻落实本办法,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确保业务合规。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逆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整改。
(三)稽核部负责对于资金部和财务部的业务资料、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四)综合管理部负责确保本币交易系统运行稳定。
(五)财务部负责业务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前台负责银行间市场的逆回购交易及数据统计工作。
前台交易员须持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颁发的《交易员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交易业务并对其交易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二)中台负责交易的复核。
(三)后台负责逆回购交易的托管结算。
中后台人员须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颁发的资格证书,经公司授权后,方可办理业务并对其系统密码承担保密义务。
第三章 逆回购交易管理
第五条 逆回购交易单笔金额不超过5亿元(含),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含)。
第六条 逆回购交易的结算方式为券款对付。
第七条 交易价格按照质押物净价至少-2后确定。
第八条 交易对手范围:
(一)每年4月核定的银行统一授信名单、投资业务交易机构(非银)统一授信名单民营银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和现券做市商;
(三)国债及政策性银行金融债一级市场承销团成员;
(四)证券公司最新年度分类监管结果在A级及以上的自营账户及其管理的公募产品户;
(五)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银行理财(包含理财子公司)的自营账户及其管理的产品公募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主体发行的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户;
(六)省会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及农信社、地级市农村商业银行或农信社(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同时,上年度经公示财务报表中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含),且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含),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含));
(七)省会城市商业银行、地级市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同时,上年度经公示财务报表中总资产不低于400亿元(含),且净资产不低于40亿元(含),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含));
(八)不与私募类产品账户(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发生交易,且不与调查期间发生违约、经营异常等重大负面事件的银行间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公募类产品需提供证明材料。
第九条 质押物范围
(一)利率债。包括国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和专项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
(二)主体评级为AAA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
(三)主体评级为AA+及以上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中债隐含评级不低于AA),且在每年4月核定的银行统一授信名单内;
(四)不接受私募债、PPN(定向工具)、公司债、资本债、普通企业债;不接受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主体发行的债券。
第十条 交易流程
(一)发起流程 资金交易员通过询价确定交易要素(含交易日期、期限、质押物、利率、账户、结算方式、交割金额和交割时间等)并截屏保存→资金交易员发起业务审批流程→资金交易员完成系统操作→中台人员复核→后台人员交易确认、完成系统操作→财务部完成会计核算。
(二)到期流程 前台人员负责督促交易对手归还资金本息→后台人员负责落实资金本息到账并打印到期交割单→财务部完成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逆回购交易应通过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的债券簿记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合同在办理质押登记后生效。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资金部应严格按照本公司规定和授权履行逆回购交易审批程序,不得越权交易。
第十三条 资金部经理应严格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业务进行合规审查。
第十四条 资金部交易员在进行银行间逆回购交易的前台报价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操作流程,并及时向资金部经理反馈成交状况。
第十五条 后台人员进行银行间逆回购交易的系统操作时,应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和交易单证的有效、合法性,严格执行相关业务的操作流程,并及时将后台结算情况回馈资金部经理。
第十六条 如有成交和交割异常情况,资金部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财务部。
第十七条 差错处理及应急方案:
(一)前台交易员因成交要素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且生成成交单时,应及时向资金部经理汇报,同时,交易员根据差错的性质及时与交易对手协商解决办法并向本币交易中心申请修改成交要素或撤销交易等补救措施。
(二)后台人员因操作错误导致结算差错时,应及时向资金部经理汇报并及时与交易对手、中央结算公司或上海清算所协商解决办法。
(三)前台交易系统或后台结算系统出现异常造成交易或结算中断时,相关部门应及时按照本币交易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以及上海清算所关于应急业务的操作细则,正确使用前台、后台办理应急业务交易与结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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