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第一期)
数据填报规范(银行试运行版)
第一部分 引言
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监管系统)旨在强化对银行业保险业关联交易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对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监管。本规范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填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信息,以及与关联方之间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数据。

第二部分 一般说明
1.填报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法人、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
2.填报方式:通过银保监会数据采集平台登录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以批量导入或手工填报的方式报送。
3.批量导入数据格式:XML文件格式,具体数据填报模板可在关联交易监管系统中下载。
4.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如无特殊说明“天”均指自然日。
5.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6位小数;百分比保留4位小数,报送百分比时不带%。
6.日期类型:YYYYMMDD
7.数据填报更新的顺序:需先填报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的基本信息。在此基础上,根据业务实际发生情况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填报单笔关联交易前,应完善法人及其他组织、自然人、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填报关联交易季报数据前,需先填报基础数据(包括资本净额、金融产品信息等)。
8.填报币种: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除权益类项目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
算为人民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基准汇价进行折算。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权益类项目历史汇率折合为人民币不同时期汇率之间形成的差额,按相应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算汇率,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9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 具体填报说明
Ⅰ 基础数据填报
1. 填报机构基础数据
1.1数据报送范围
本部分报送按照填报要求所需的各类基础数据,如填报机构的资本净额等。
1.2填报内容及说明
字段名称
字段说明
数据类型
长度
是否必填
数据规则
资本净额
[资本净额]与1104报表中《G40资本充足率汇总表》的项目[3.资本净额]保持一致,按照法人口径报送。
数值型
22
单位万元,最大16位整数,6位小数。
1.3报送频度及时间
按季度报送,季后30天内。首次报送时,需填报从上年第4季度开始至今的基础数据。
1.4报送方式
手工填报
2. 金融产品信息
2.1数据报送范围
为满足关联交易穿透管理要求,本部分报送在关联方认定或关联交易中涉及的金融产品,以便向上识别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产品的底层资产。
2.2填报内容及说明
字段名称
字段说明
数据类型
长度
是否必填
数据规则
金融产品全称
金融产品在批准、注册或备案后的产品名称。
文本型
200
产品批准/注册/备案号
产品批准、注册或备案机构配发的核准编号。
如产品报送时产品批准、注册或备案号尚未公布,则填写填报机构自行编制代码,待后续产品批准、注册或备案号公布后及时更新。
文本型
100
自行编制代码为14位,规则为报送机构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3+4位顺序号。
3代表关联方/关联方中间节点类型为金融产品。
产品代码
由产品登记机构配发的产品代码。
文本型
100
民营银行否
产品分类
数据字典项:
01 证券投资基金
02 企业年金
03 社保基金
04 保险保障基金
05 保险产品
06 信托计划
07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08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09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10 银行理财产品
11 养老金产品
12 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13 私募投资基金
14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15 QFII
16 RQFII
99 其他
字符型
2
产品登记机构
为产品信息及份额信息等提供登记、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文本型
100
产品管理人全称
发起产品设立、募集,并提供后续管理的金融机构。
文本型
100
产品管理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管理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本型
18
产品托管人全称
负责本金融产品托管业务的金融机构。
文本型
100
产品托管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产品托管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文本型
18
2.3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
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根据关联方档案、单笔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季报等报送所需进行报送。与关联方档案相关金融产品在获得产品信息后15个工作日报送。
2.4报送方式
手工填报或批量导入,批量导入可实现更新全部数据或部分数据
关联方档案填报
1. 法人和其他组织关联方
1.1数据报送范围
本部分报送法人和其他组织关联方基础信息。在进行关联方认定时,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
1.2填报内容及说明
字段名称
字段说明
类型
长度
是否必填
数据规则
法人名称
法人和其他组织关联方的名称应是经工商管理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全称,与关联方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文本型
200
境内(外)
数据字典项:
1 境内
2
字符型
1
证件类型
数据字典项: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工商注册号
3有效代码
99其他
字符型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代码
境内法人填报时必须按照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2015),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法人机构则填写企业注册码、税务号等有效代码。
如果无法获取,可填写填报机构自行编制代码。
文本型
100
如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则进行18位长度校验。
自行编制代码为14位,规则为报送机构的9位组织机构代码+1位关联方类型代码+4位顺序号,其中,第10位的关联方类型代码应填写1,代表关联方/关联方中间节点类型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报送频度及时间
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成为关联方或信息变动后15个工作日内报送
1.4报送方式
手工填报或批量导入,可在系统页面中新增或更新关联方数据,也可批量导入全部数据或批量更新变动部分数据
2. 自然人关联方
2.1数据报送范围
本部分报送自然人关联方,在进行关联方认定时,需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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