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施工现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本项目施工过程中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能力,从而达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第376号令、《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三)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程项目范围内、相关方及周边地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臵工作。如鼠疫、、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甲型H1N1流感,食物中毒,重大动物疫情,有毒物(药)品泄露及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等,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事件等级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工程项目突发公共卫生类事件按严重程度,从高至低划分为特别重大事件(I级)、重大事件(II级)、较大事件(III级)和一般事件(IV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工程项目发生的肺鼠疫、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发生在工程项目的,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工程项目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工程项目发生的肺鼠疫、肺、腺鼠疫、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工程项目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区域。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工程项目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工程项目的,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1)工程项目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工程项目发生的肺鼠疫、肺、腺鼠疫、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工程项目,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工程项目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工程项目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工程项目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但死亡人员在5人以下。
    (7)发生在工程项目的,经市(地)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1)工程项目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30—1O0人,无死亡病例。
  (2)工程项目发生的肺鼠疫、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工程项目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O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工程项目的,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二)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突发性事件医疗急救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四)职责
负责本工程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工作的管理与响应和应急响应的终止。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臵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疫情报告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在1小时内向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2.发生或发现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的;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
    4.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工程项目可能对社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情。
    (二)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在2小时内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工程项目各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许隐瞒、谎报、缓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四)在规定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本预案,要求各小组成员各司其职,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配合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应急处臵工作。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有义务向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情隐患。工程项目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臵职责的情况、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臵。并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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