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培训方案(精选16篇)
企业安全培训方案(精选16篇)
企业安全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推进本质安全建设,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护能力,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公司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落实企业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建立健全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条 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安全教育培训”的原则,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所有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职业)工作,必须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四条 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和专(兼)职培训师队伍,足额保障安全教育培训投入和必备的场所、设备设施,建立健全企业和从业人员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职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及所属各单位、各集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公司所属参股、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七条 健全落实以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培训责任体系。建立覆盖总(分)部、省、地市、县公司和班组(所、站、队)各层级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体系。
第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和经费。
第九条 各级专业管理部门是本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部门,负责业务范围内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并实施专业领域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第十条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评价、考核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汇总编制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督促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总(分)部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
(二)组织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三)建立健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机制、工作体系和培训档案。
(四)制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
(五)统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场所、专(兼)职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
(六)组织编写、开发安全教育培训教材、课件、题库和案例等。
(七)定期组织省(区)公司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八)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九)对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区)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省(区)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省(区)公司级、地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地市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开展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应急处置等专项教育活动。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试考核结果等。
(七)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设施、专(兼)职培训师资建设,定期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师的培训。
(四)定期组织本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县公司级单位领导、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五)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六)组织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有关安全知识进行专题培训。
(七)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八)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所属各单位、部门、班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县公司级单位(中心、专业室、车间、分场、分部等)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和上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标准规范和文件要求。
(二)编制并实施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安全员、技术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开展检查、评价和考核。
(四)组织全员公共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培训(五)建立健全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各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评估培训成效。
第十五条 班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上级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和要求。
(二)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三)建立健全个人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试考核结果等。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知识与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三)安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生产事故防范、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四)应急管理、以及应急处置知识;
(五)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自主学习及参加相关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等;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安全风险分析、评估、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知识;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处置要求;
(五)工作票(作业票)、操作票管理要求及填写规范;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八)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 新入职人员。应逐级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符合公司教育培训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
(二)安全基本知识;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规程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紧急救护知识,特别是触电急救;
(六)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七)网络信息安全知识;
(八)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九)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等;
(十)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 新上岗(转岗)人员。应根据工作性质对其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岗位安全操作、紧急救护、应急处理等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工作环境、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处理;
(六)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典型违章、有关事故案例;
(八)安全文明生产知识;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条 在岗生产人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二)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安全技术特性及安全防护措施;
(三)安全设备设施、安全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四)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五)典型违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事故案例;
(六)职业健康危害与防治;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班组长、安全员、技术员。每年接受安全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机具、工器具使用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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