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1.11.07
【文 号】银发[2011]266号
【施行日期】2011.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会计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1年11月7日 银发[2011]26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
  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
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五、修改办法中所有有关退汇业务和退票业务的处理手续,对于已记入除暂收户以外过渡性账户资金需要退汇或退票的,不再转入暂收户,可直接从该账户办理退汇或退票。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
  贷: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或同城票据交换
  六、删除第五章第一节第四部分“一般预算收入退票处理”的全部内容。
  七、在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一般预算收入的收纳”中增加以下内容:
  通过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处理的一般预算收入收纳手续为:
  清算国库收到清算银行划来的收入资金后,与TIPS中打印的“清算国库与清算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核对有误的,办理退汇;核对无误的,打印“清算国库与收款国库对账单”,将资金划转至收款国库。
凭证式国债
  (一)清算国库收纳资金的会计分录:
  借: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二)清算国库划转本核算主体内收款国库资金的会计分录: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贷: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三)清算国库划转其他收款国库资金的会计分录: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贷: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四)其他收款国库收到清算国库划转的资金后,与TIPS 中打印的“清算国库与收款国库对账单”进行核对无误后,作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内部往来--与中心往来
  贷: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八、修改第七章第四节中在“不开设零余额账户”情况下的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
  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等
  九、在第十一章第一节中的“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内容后增加“用户签退核对单”,“记账凭证”内容后增加“纸质或电子的支付系统往账清单”,“预算收支日报表等”内容后增加“导出‘系统操作日志’”,将“并”修改为“经对日终业务汇总核对单与记账凭证核对一致、用户签退核对单与原始凭证核对相符后”的内容。
  各分库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补充办法,并报总库备案。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库局反映。
  附件
  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以下简称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银发[2011]265号文印发)和国库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国库会计凭证
  国库会计凭证是国库会计核算的依据,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国库原始凭证包括:收入缴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库款支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国债凭证等。
  (一)收入缴库凭证。国库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其他专用缴款书(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缴税入库清单)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二)收入退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含电子退库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三)更正(调库)凭证。更正(调库)凭证为更正(调库)通知书(含电子更正清单),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四)库款支拨凭证。库款支拨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含以上凭证对应的电子拨款清单)等。
  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直接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是办理预算单位授权支付业务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的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五)资金结算专用凭证。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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