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
电子式国债发行公告
【篇一: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
〔电子式〕发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总行营业部、各分支行:
根据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25号〕的通知,2015年第五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5,国债代码:151705,以下简称第五期〕和2015年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国债简称:15储蓄06,国债代码:151706,以下简称第六期〕将于2015年7月10日起对社会公众发行。为做好第五期和第六期〔以下简称两期国债〕发行、宣传及组织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经营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国债品种介绍
〔一〕两期国债的每日销售时间不得早于8:30,不得晚于16:30。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向特定投资者优先销售。
〔二〕两期国债均为固定利率、固定期限品种,最大发行总额为400亿元。第五期期限为3年,票面年利率为4.50%,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第六期期限为5年,票面年利率为
4.87%,最大发行额为200亿元。两期国债发行期为2015年7月10日至7月19日,2015年7月10日起息,按年付息,每年7月10日支付利息。第五期和第六期分别于2018年7月10日和2020年7月10日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三〕两期国债发行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每个账户购买
单期国债最高限额为500万元;两期国债以100元为起点,按100元的整数倍出售、兑付和办理其他各项业务;两期国债实行实名制,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兑取、质押贷款和非交易过户。
〔四〕两期国债发行公告日至发行开始日前一日,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准利率,两期国债取消发行。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3年期金融机构存款基
准利率,两期国债从调息之日起停止发行,未售出发行额度由财政部收回注销。
〔五〕两期国债发行期内不得提前兑取。发行期结束后方可提前兑取。提前兑取业务只能通过2015-2017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承销团成员为投资者办理提前兑取,可按照提前兑取本金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六〕提前兑取的计息方式:
投资者提前兑取两期国债时,承销团成员按照从上一付息日〔含〕至提前兑取日〔不含〕的实际天数和以下执行利率向投资者计付利息,即: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计算,持有两期国债不满6个月提前兑取不计付利息,满6个月不满24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180天利息,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90天利息;持有第六期满36个月不满60个月按票面利率计息并扣除60天利息。
〔七〕付息日和还本日前第7个法定工作日为当期国债的业务截止日。业务截止日〔不含〕起,应停止办理当期国债提前兑取、非交易过户等与债权转移相关的业务和债券质
押,付息日〔含〕起恢复办理。
二、出售方法
〔一〕出售网点
出售网点为总行审批同意开办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的网点。
〔二〕国债额度
两期国债均采用代销方式,发行总额为400亿元,基本代销额度为各期最大发行额的70%,其余额度为机动代销额度,由各承销机构机动抓取。我行基本代销额度为14000万元,其中:第五期7000万元,第六期7000万元。发行过程中,总行将视各分支行出售情况进行机动额度抓取,各分支行应及时与总行沟通客户购买情况,以便总行适时抓取机动额度。7月13日营业结束后,各承销机构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一致后全部调减为零。调减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转为机动代销额度,自7月14日起接受各承销机构申请。两期国债在发行期内的出售时间统一为8:30—16:30,各分支行可根据各营业网点时间推迟开始时间或提前结束时间。
〔三〕出售方法
两期国债出售均采取全行竞售模式,各经营网点可在总额度内自行出售。
〔四〕手续费
两期手续费均为发行面值的4‰。
三、宣传组织管理要求
〔一〕网点销售宣传
1、各出售网点应在2015年7月7日起对外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公告》〔见附件1〕,向客户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的具体情况。
2、各出售网点应密切关注两期国债的出售情况,在两期国债出售完毕后,张贴《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售罄公告》〔见附件2〕,以免客户徒劳奔波。
3、两期国债出售,总行不统一发行公告和售罄公告,由各出售网点下载附件自行打印张贴。
〔二〕窗口服务
1、各经营网点应于收到本通知后及时将通知内容传达至辖内各网点柜面一线人员,各经营网点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利用黑板报、滚动显示屏及横幅标语等进行宣传。
2、各出售网点在柜外设臵导购员,引导客户购买。
〔三〕组织管理要求
各单位应加强对两期国债出售的组织管理,确保管理到位,服务优良,确保出售期间“无投诉、无纠纷、无曝光”。
1、各出售网点负责人在发行首日应至少提前半小时到岗,并抽调精干人员加强出售现场巡视及安全保卫工作,做好窗口服务及客户疏导。相关工作人员也应提前到岗,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出售现场秩序良好。网点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应急预案。
2、为标准储蓄国债发行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设立了储蓄国债业务巡查小组,在各期国债发行期间对全市各区域内的销售网点进行全面业务巡查。各分支行务必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开展业务,并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本期国债发
售标准、有序。
3、各分支行要及时张贴国债公告,提前准备国债宣传材料,通过滚动屏播放宣传国债信息,全面做好营销宣传工作。具体滚动屏播放内容为:“我行于7月10日起出售2015年第五期和第六期储蓄国债〔电子式〕,三年期年利率4.50%,五年期年利率4.87%,详情请询021-962999、4006962999。”
4、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将对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开展考评工作,并将整体销售完成情况、销售组织情况等方面纳入考评范围。因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高度重视本次国债出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营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全力完成销售任务。
5、如在出售期间发生重大服务投诉或新闻媒体曝光等事件,须及时向总行相关部室报告。事件处理结束后,总行将视情节轻重、影响程度作出相应处理。
82;张诗晗,联系  :38575139〕。
四、其他事项
两期国债出售操作规程及相关核算方法,请参见《上海农商银行grc流程管理体系文件--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作业指导书》和《上海农商银行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会计核算
规程》〔沪农商行会?2013?72号〕。
特此通知。
【篇二: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
凭证式国债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概念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我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织部分商业银行面向境内个人投资者发行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人民币债券。我国从2006年开始正式发行。
凭证式国债是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部分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采用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凭证式国债收款凭证”的方式,面向城乡居民个人及社会其他投资者发行的储蓄类国债。它不可上市流通转让、但可以提前兑付。提前兑付时按实际持有时间分档计付利息。我国从1994年开始发行。
储蓄国债〔电子式〕与凭证式国债的共同特征
  ⑴同属于国债,代表国家信用。
⑵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
⑶收益均免税。
⑷不可流通转让,但可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
⑸通过部分商业银行发行和兑付。
储蓄国债〔电子式〕是一种新的国债投资方式
  对个人投资者而言,储蓄国债〔电子式〕能满足多样化的收益和风险控制的需求,债权安全,减少债券丧失、伪造、损害的风险,有关发行信息透明,服务周到。
【篇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方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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