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
【公布日期】2013.01.22
【文 号】财库[2013]8号
凭证式国债【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3〕8号)
  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3年1月22日
  附件
2013年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指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2013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管理。国债发行通知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为基本代销额度和机动代销额度,分别按照计划分配和竞争性抓取的方式分配给2012-2014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按照计划分配方式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指,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分配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时,使用的各承销团成员占比。
  第六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以半年为周期,分别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
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结果分别在2013年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首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发行通知中公布。
  第七条 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和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分别以之前半年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为依据。
  第八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和凭证式国债销售数据,分别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统计报表数据和中国人民银行汇总整理的承销团成员凭证式国债发售数据为准。
第二章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管理
  第九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发行通知规定,将当期储蓄国债(电子式)的最大发行额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基本代销额度,按照各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其余发行额度作为机动代销额度在发行期内供各承销团成员抓取。
  (二)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可于每日8:30-16:30通过与财政部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债系统)联网方式申请抓取机动代销额度。承销团成员申请机动代销额度的单笔上限为自身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10%,同一期国债两次申请时间间隔不少于1分钟。国债系统按照接收时间优先原则处理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并向承销团成员反馈处理结果。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大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按该承销团成员申请额向其分配;如财政部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小于或等于承销团成员申请抓取额,将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全部分配给该承销团成员。
  (三)发行期每日日终,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大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未售出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承销团成员当日实际销售量小于或等于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应将当日抓取机动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第十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内,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调减销售进度缓慢的承销团成员尚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调减出的发行额度纳入未分配机动代销额度,于调整日次日起供承销团成员抓取。调减出的发行额度不列入各承销团成员日初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具体调整方式为:
  (一)定期调整。国债发行通知中规定基本代销额度统一调整日期,各承销团成员在调整日次日营业开始前将未售出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二)不定期调整。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承销团成员销售情况,决定调减部分承销团成员未售出基本代销额度的比例,实际调整数额按万元为单位取整,尾数舍去,采用电话和传真的方式通知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和国债登记公司。被调减的承销团成员应按上述比例和收到通知当日日终的未销售基本代销额度计算调减基本代销额度,并于收到通知次日营业开始前将调减的基本代销额度退回财政部。
  第十一条 除财政部调减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而退回的发行额度外,承销团成员当日退回的某期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额度,不得超过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的7%。如发行期内承销团成员首次发生退回某期国债发行额度超限,国债系统将停止受理该承销团成员次日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如累计两次发生退回某期国债发行额度超限,国债系统于第二次超限的次日起不再受理该承销团成员当期国债机动代销额度抓取申请。
  第十二条 发行期内如发生基本代销额度调整,各承销团成员在执行第九条第二项和第十一条时,当期国债基本代销额度仍按初始分配值计算。
  第十三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第十四条 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因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取消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于调整生效日营业开始前将已分配的基本代销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如储蓄国债(电子式)因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同期限存款基准利率停止发行,各承销团成员与国债登记公司核对账务无误后,于调整生效日营业开始前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全部退回财政部。
  第十五条 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
  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如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直至承销团成员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
  第十六条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按照第十五条第一项计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基本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储蓄国债(电子式)基本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第三章 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管理
  第十七条 凭证式国债发行额度分配方式为:
  (一)发行开始前,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将当期凭证式国债最大发行额按发行通知中规定的代销额度分配比例分配给承销团成员。
  (二)凭证式国债发行期间,原则上不调整承销团成员的发行额度。
  (三)凭证式国债发行期结束后,各承销团成员应准确计算当期凭证式国债的实际发售金额,将未售出的发行额度注销。
  第十八条 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方法为:
  (一)计算新代销额度比例。
  新代销额度比例如有尾数,四舍五入后以百分数为单位保留1位小数。如四舍五入后不足0.1%,按照0.1%计算。
  (二)尾差调整。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大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减0.1%,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
  如调整后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小于100%,从代销额度比例调增幅度最大的机构开始,从高至低依次调增0.1%,直至承销团成员代销额度比例合计为100%止。
  第十九条 如承销团成员前半年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且按照第十八条第一项计算出的该承销团成员新代销额度比例大于原比例,则该成员不参加凭证式国债代销额度比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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