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赵清伟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赵清伟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强制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1 
【案件字号】(2020)鲁15行终9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 
【审理法官】孙金昌李扬孟庆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赵清伟 
【当事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赵清伟 
【当事人-个人】赵清伟 
【当事人-公司】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 
【代理律师/律所】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赵秋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赵秋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冯锐赵秋华 
【代理律所】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 
【被告】赵清伟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受案范围证明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本案中,被上诉人合法使用的承包土地被占用,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强制占用其承包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属
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朱老庄镇政府认可新满运公司系政府引进企业,根据朱老庄镇政府与新满运公司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朱老庄镇政府将包含赵清伟承包地在内的土地转包并实际交付给新满运公司的应当是可以直接使用的土地。2019年4月3日进行土地平整时,朱老庄镇政府的诸多工作人员在现场。据此,能够认定朱老庄镇政府参与实施了2019年4月3日的土地平整行为,进而毁坏了麦苗并侵占了赵清伟的承包土地。虽然新满运公司称其于2019年4月3日雇用案外人张广磊将包括涉案宗地的土地予以平整,土地平整机械费13400元亦是新满运公司支付给张广磊,结合整体案情综合分析,亦应认定系朱老庄镇政府授权或委托新满运公司实施的前述行为。在朱老庄镇政府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实施土地平整、毁坏麦苗行为合法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判决确认上诉人强制毁坏被上诉人麦苗、侵占其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23:29:50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赵清伟系朱老庄镇王寺张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2019年3月6日,王寺张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老庄镇政府)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将该村104.0226亩土地转包给朱老庄镇政府。3月8日,朱老庄镇政府又与聊城市新满运天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满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将144.9031亩(含王寺张村104.0226亩)土地流转给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文化旅游运营。之后,在新满运公司将土地流转费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告朱老庄镇政府后,朱老庄镇政府于3月31日将土地流转费汇入被上诉人赵清伟账户,于7月3日将青苗补偿费汇入被上诉人赵清伟账户。赵清伟认为朱老庄镇政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毁坏赵清伟麦苗、侵占赵清伟承包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朱老庄镇政府强制毁坏赵清伟麦苗、侵占赵清伟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故赵清伟认为系朱老庄镇政府实施了强制毁坏麦苗、侵占其承包地的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受案范围。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朱老庄镇政府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理范围,从而认定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错误的。1、被上诉人是朱老庄镇王寺张村村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容质疑的,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已被王寺张村民委员会通过一定程序收归村委会统一进行流转。如果被上诉人认为土地流转行为违法,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侵犯,可以向相关的侵权人主张,而上诉人并不是侵权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2019年3月6日王寺张村民委员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上诉人,上诉人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新满运公司,新满运公司支付了土地流转补偿款后对土地进行平整,纵观全部过程,上诉人未采取任何侵犯被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即使在这期间各方存在争议,也属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而并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实施强制毁坏被上诉人麦苗、侵占其承包地没有任何的事实根据。1、原审法院经过审理已认定实施毁坏麦苗、平整土地行为的是案外人新满运公司,上诉人并非是实施人。2、新满运公司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村委会流转给上诉人,上诉人又流转给该公
聊城旅游司,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被确认违法或无效前,原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的承包地被侵占是错误的。3、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参与实施毁坏麦苗、侵占土地行为的主要理由是:(1)“涉案土地是经被告朱老庄镇政府交付给新满运公司,有关补偿款也是由被告朱老庄镇政府向原告支付,如无被告朱老庄镇政府参与涉案土地的转包,新满运公司不可能就涉案土地实施平整行为"。上诉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新满运公司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能因存在流转行为,就推定新满运公司实施的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行为上诉人都要承担责任。另外补偿款是上诉人为维护社会稳定先行垫付给被上诉人的,后新满运公司将补偿款全额支付给了上诉人,支付补偿款的主体是新满运公司,而不是上诉人,原审法院认定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2)上诉人与新满运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承包权…这是本案中被告朱老庄镇政府参与涉案土地流转的缘由"。上诉人与新满运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民事合同,合同中约定上诉人有协助义务是合法、有效的,与本案的行政强制行为没有任何关系,不能因民事合同中的约定就推定上诉人实施了该强制行为。(3)“2019年4月3日进行土地平整时,朱老庄镇政府的诸多工作人员在现场,其虽称是协助交警在道路上维持交通秩序,实际上也是阻止村民进入现场妨碍平整土地"。2019年4月3日新满运公司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因公司怕发生纠纷或不可预知的一些情况,所以
就要求上诉人安排人员维持秩序,因现场并没有发生纠纷及暴力事件,所以上诉人安排的工作人员一直在道路上,并没到达施工现场,也没有围堵施工现场,更没有阻止村民进入施工现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阻止村民进入现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综上,上诉人并没有实施强制毁坏被上诉人麦苗、侵占其承包地的行为,原审法院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赵清伟乡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鲁15行终9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合民,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锐,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秋华,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清伟。
     委托代理人:孙兰花,聊城东昌南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老庄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赵清伟行政强制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9)鲁1502行初6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赵清伟系朱老庄镇王寺张村村民,在本村有承包地。2019年3月6日,王寺张村民委员会与上诉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朱老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朱老庄镇政府)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将该村104.0226亩土地转包给朱老庄镇政府。3月8日,朱老庄镇政府又与聊城市新满运天齐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满运公司)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约定将144.9031亩(含王寺张村104.0226亩)土地流转给该公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及农业文化旅游运营。之
后,在新满运公司将土地流转费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被告朱老庄镇政府后,朱老庄镇政府于3月31日将土地流转费汇入被上诉人赵清伟账户,于7月3日将青苗补偿费汇入被上诉人赵清伟账户。赵清伟认为朱老庄镇政政府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强制实施毁坏赵清伟麦苗、侵占赵清伟承包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确认朱老庄镇政府强制毁坏赵清伟麦苗、侵占赵清伟承包土地的行为违法。
     另查明,新满运公司称其于2019年4月3日雇用案外人张广磊将包括涉案宗地的土地予以平整,相关证据也证明系新满运公司向案外人张广磊支付土地平整机械费共计1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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