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腰、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裁决...
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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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董腰,*,1981年1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
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周先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六盘水市水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黔水劳人仲字[2022]第69号仲裁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调解书规定的内容,即支付申请执行人董腰执行款15720元,执行费136元交到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但被执行人六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于2022年4月2日通过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水城县玉
聊城旅游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和债权。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有价证券和债权,有银行存款账户,但因被执行人涉及案件较多,本院依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存款账户,有有BK××××大众牌汽车一辆、贵BK××**大众牌汽车一辆、贵B5××**虹宇牌汽车一辆、贵B5××**江特牌汽车一辆、贵B5××**江特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查封了车辆的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不要求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车辆。于2022年8月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二次网络查询,经查,查询结果与第一次查询情况一致。本院对被执行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产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屋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土地因涉及到国有资产,本次执行程序中,我方暂不要求处置(恢复申请执行后,我方保留对上述财产申请处置权)。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于2022年8月11日将被执行人水城县玉舍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黑名单,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依法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董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审计,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网络(每六个月)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江
审判员 赵祖龙
审判员 黄堂富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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