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投资综合绩效评价办法(试⾏)
⽬录
第⼀章总则
第⼆章绩效评价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结果
企业年检第四章附则
第⼀章总则
第⼀条为对投资进⾏科学的综合评价分析,全⾯掌握我国投资状况,加强对我国投资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投资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条外经贸部对全国投资综合绩效评价⼯作进⾏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负责对所属企业的投资进⾏综合绩效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我国企业法⼈在投资设⽴的企业。
第⼆章绩效评价的时间、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每年4⽉1⽇⾄6⽉30⽇为绩效评价的⼯作时间。
第五条对企业分服务贸易类、制造业类和资源开发类等三个类别进⾏综合绩效评价。
第六条企业绩效评价的内容分资产运营效益、资产质量、偿债能⼒、发展能⼒和社会贡献等五个⽅⾯。
(⼀)资产运营效益具体指标为:1、净资产收益率=利润(税前)总额/平均股东权益2、固定资产增长率=(本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上⼀年固定资产总额3、总资产报酬率=利润总额/平均资产总额4、销售利润率=利润总额/销售收⼊
(⼆)资产质量具体指标为:1、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平均资产总额2、流动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平均流动资产3、固定资产利⽤率
(三)偿债能⼒具体指标为:1、资产负债率=平均负债总额/资产平均总额2、流动⽐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四)发展能⼒具体指标为:1、市场占有率2、利润增长率=(本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上年度利润3、销售增长率=(本年度销售收⼊-上年度销售收⼊)/上年度销售收⼊4、劳动⽣产率=⼯业增加值/平均员⼯⼈数(其中,⼯业增加值是指⼯业⾏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业⽣产活动的最终结果。按⽣产法计算的⼯业增加值等于总产出减去中间投⼊;按收⼊法计算的⼯业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之和)
(五)社会贡献具体指标为1、税收(企业上缴税收总额)2、创汇(企业带动国内出⼝总额)3、资源获取数量及⾦额4、净资产增长率=(本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上⼀年净资产
第七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4⽉1⽇⾄5⽉15⽇收集具体数据,并于5⽉15⽇⾄6⽉15⽇利⽤“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对各企业进⾏评价。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接到外经贸部通知后,到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领取“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系统”软件和软件使⽤⼿册。
第三章绩效评价的结果
第⼋条投资综合绩效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企业进⾏年检的⼀项重要内容,由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在年检⼯作中使⽤。各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绩效评价。凡不参加绩效评价的,均视作年检不通过。第九条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于每年6⽉30⽇前将绩效评价的结果及
原始材料报送外经贸部国外经济合作司。外经贸部将对各单位的绩效评价⼯作进⾏抽样复查。任何单位或个⼈未经外经贸部授权,不得将评价结果对外发布。第⼗条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投资绩效评价结果的分析、研究和发布。评价结果将作为国家投资和企业管理政策制订和调整的依据。
第四章附则
第⼗⼀条在⾹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设⽴的企业及企业再投资设⽴的企业的绩效评价⽐照本办法执⾏。
第⼗⼆条本办法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第⼗三条本办法⾃2003年1⽉1⽇起实施。备注:
最近更新:202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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