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企业年检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是指在国内已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企业注册地不在陕西省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陕西省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
第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从事建筑活动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分为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和登记备案。首次进陕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能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完成三个单项工程后,可申请登记备案。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进陕省外建筑业企业的登记备案工作。各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在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日常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只可承接登记证书中登记的工程;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的省外建筑业企业可承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从事建筑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 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3. 具有建设部认定的项目经理及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4. 具有与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同类工程业绩;
5. 建设单位出具的参加工程投标证明(属分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同意其承接该分包工程的证明)。
6. 无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出具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办理单项工程登记备案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
第九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持《单项工程投标登记确认书》参加工程招投标,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
第十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申请单项工程登记备案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进陕施工介绍信;
3.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 企业指定的工程负责人和项目经理任命文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 工程中标通知书或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同意其承接分包工程证明;
8. 工程承包合同;
9. 同类工程业绩证明;
10. 企业诚信状况证明(包标质量、安全证明)。
第十一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完成三项以上竣工工程,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第十四条所列举的行为,且至少有一项工程获得省级文明工地或两项市级文明工地的,可以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需提交下列资料:
1. 陕西省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 进陕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在陕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文件;
7. 三项单项工程登记备案证明;
8. 已竣工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证明;
9. 已竣工工程建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等。
第十三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单项工程登记证书》或《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后,应到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取得登记证书,如证书有关内容发生变化,企业应在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发证单位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对《省外建筑业企业进陕登记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十月份进行。企业承建工程所在设区市(含杨凌示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申请表》上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应提供以下资料:
1. 省外建筑业企业年检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3.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4. 本年度在陕工程业绩证明。
第十七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 施工现场安全不达标或发生一起四级以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的;
2.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 本年度内没有承接到新的工程项目的;
4. 连续两年没有创建市级以上文明工地的;
5. 年检材料弄虚作假的;
6. 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
年检不合格或未参加年检的企业不得在陕参加建筑活动,并且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陕登记。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陕投资的项目,投资额达到控股条件,并且企业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经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可由该建筑业企业自建,或自主依法选择项目发包方式。
第十九条 凡未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不得在陕西省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三年元月一日起实施。陕建建发[1997]121号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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