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6.11.10
∙【字 号】冀劳社[2006]67号
∙【施行日期】2006.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劳社[2006]67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研究生报考条件 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使用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冀劳〔1998〕47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的办法操作,但在计算基础养老金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时,涉及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一律以200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226元为计算参数。
按新办法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不足1年的,将月换算成年,保留两位小数。
三、对符合享受优异待遇的劳模、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以及在艰苦地区工作的人员等,按新
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退休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高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提高优异待遇人员范围和提高比例仍按冀劳〔1998〕47号、省劳动保障厅冀劳社〔2003〕80号文件规定执行。
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以上、从事高温井下工作满9年以上并在特殊工种岗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按1994年10月31日以前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每满1年增发0.3%的过渡性养老金,增发比例最高不超过7%。脱离特殊工种岗位5年以上退休和1994年11月1日以后从事以上特殊工种的,不再增发此项待遇。
体现汉字特点的古诗句 四、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调节金以130元为基数,2006年按90%计发,以后每年递减10%,直至取消。历年调节金标准确定后,按新办法计算出的基本养老金不再另加其他费用。历年调节金发放标准见下表:
┌──────────┬──────────┬──────────┬──────────┐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年度 │调节金数额(元)
│
├──────────┼──────────┼──────────┼──────────┤
│2006 │117 │2011 │52 │
├──────────┼──────────┼──────────┼──────────┤祛湿的食物
│2007 │104 │2012 │39 │
├──────────┼──────────┼──────────┼──────────┤
│2008 │91中国健康管理师 │2013 │26 │
漂多音字组词├──────────┼──────────┼──────────┼──────────┤
│2009 │78 │2014 │13 │
├──────────┼──────────┼──────────┼──────────┤
│2010 │65 │2015 │0 │
└──────────┴──────────┴──────────┴──────────┘
查看硬盘序列号 五、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内历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的算术平均值。其中,本人退休时上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实际指数;建立个人账户上一年至1993年当年,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低于1.200或本人缴费记载不清楚的,按1.200取值,高于1.200的,按实际指数;1992年底以前历年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取值为1.000。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计算公式为:
R=[(〖SX(〗X 1 C 1〖SX)〗+〖SX(〗X 2 C 2〖SX)〗+……+〖SX(〗X n C n〖SX)〗)+(〖SX(〗X′ 1 C′ 1〖SX)〗+〖SX(〗X′ 2 C′ 2〖SX)〗+……+〖SX(〗X′ 93 C′ 93 〖SX)〗)+(N 2×1.000)]/(N+N 1+N 2)
式中:R为参保人员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X 1,X 2……X 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年度内月实际缴费基数之和与实际缴费月数的平均值;
C 1,C 2……C n为参保人员退休时前一年至建立个人账户当年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历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省统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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