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5.04.27 |
施行日期 | 2015.04.27 |
文号 | 株政发【2015】6号 |
主题类别 | 基本养老保险 |
如何修改qq登陆密码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小学生五一手抄报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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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株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要求,在总结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市人民政府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养老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目标任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
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它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更好地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市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简称“参保人”)应当按规定逐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
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按照全省统一规定,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除外)。
(三)政府补贴
青岛移动 1.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选择年缴纳100元、2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0元;选择年缴纳300元、400元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28元;选择年缴纳500元及以上档次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其中省平均补贴40元。政府补贴除省补贴外,剩下部分城区按市、区5:5分担;
县市由县市人民政府负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对每提高一个档次缴费的增加补贴,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2.对特别困难体参保给予补助。对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全额享受低保待遇的参保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代其缴纳最低缴费档次的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对其他困难体的补助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负担。
什么歌好听 五、建立个人账户
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在中央、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在中央和省、市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适当提高本地基础养老金水平,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参保人缴费累计超过15年的,每增加1年缴费,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1元(不含补缴年限),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大染房 (三)丧葬补助金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探索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的地方,参保人员死亡的,其遗属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所需资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担。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本通知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的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停发手续,未及时办理手续而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要及时退回。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每年对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服务中心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
围内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资格认证中,应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对于重复领取、骗取、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及时追回。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因户籍迁移,需在省内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个人账户资金,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省在年内统一进行结算;需跨省转移的,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和运营
将新农保基金和城居保基金合并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账管理,个人账户基金不得用于发放基础养老金。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账户基金省级集中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支付当年个人账户支出后,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与其他资金混账管理,要按规定的期限结算上解。个人账户基金上解前,县市区应对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负责。上解的个人账户基金纳入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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