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汝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1.13
【字 号】汝政〔2015〕1号
【施行日期】2014.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汝州市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汝政〔201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剑与远征荒鸦边界
 
2015年1月13日
 
汝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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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8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立和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任务目标是: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
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十二五”末实现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参保申请和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七条  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市政府按照省统一安排和规定程序,结合市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度为每个自然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人缴费后,经办机构要及时为参保人出具缴费凭证。
  第八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
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第九条  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我省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
  省、市两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省财政对于选择100元-4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对于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标准缴费的,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元。
  市财政对选择500元-1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1500元-5000元档次标准缴费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20元。
  市财政为重度残疾人或长期贫困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每人每年代缴100元养老保险费;对参保缴费的烈士遗属、领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双女父母年龄45至59周岁的,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0元。
  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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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关闭评论
 
第五章 养老金待遇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在中央、省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汝州市级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元基础养老金。根据经济发展、物价变动和上级有关要求,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市财政对烈士遗属和经市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父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每人每月增发基础养老金30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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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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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第十四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汝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领取资格,于次月起每月按标准领取基础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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