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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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
稀硫酸【公布日期】2015.06.30
【字 号】滁政〔2015〕57号
红烧草鱼块的做法【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滁政〔2015〕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什么时候考研
  一、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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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覆盖全
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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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任务目标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缴费,鼓励参保人员选择较高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和缴费补贴两部分。
  1. 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贴;为提高保障水平,各县(市、区)在基础养老金标准基础上可提高基础养老金待遇,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负担。
  2. 缴费补贴。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40元、缴300元补50元、缴400元补60元、缴500补90元、缴600—1000元补100元,缴1500元补110元、缴2000元补120元、缴3000元补130元。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省财政目前承担20元,其余部分由县(市、区)承担。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对城乡重度(二级以上)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体,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在缴费档次范围内确定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具体代缴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缴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
各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及其它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2015年1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75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70元,其余部分县(市)由县(市)财政承担;琅琊、南谯两区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待遇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鼓励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性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2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并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各县(市、区)要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从参保人死亡之日起6个月内提供死亡人员火化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申领丧葬补助金(少数民族按照有关政策提供相关证明)。参保人死亡的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10个月的金额(死亡后多领的养老金从丧葬补助金
中扣除),所需资金县(市)由县(市)财政承担;琅琊、南谯两区由市、区财政按3:7的比例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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