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搁浅歌词∙【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3.10
∙【字 号】宝政发[2010]8号
∙【施行日期】2010.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0〕8号)
新驾考规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3月8日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宝鸡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和谐奋进新宝鸡,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的筹资办法,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保。
第二章 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各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缴费档次,但最低年缴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本县区上年标准。参保人可以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补,多缴多得。
第六条 养老保险费按年缴纳,具体缴费时段由各县区确定。
第七条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财政补贴(财政缴费补贴,即进口补)。补贴标准为:按200元及以下标准缴费者每人每年补贴30元,3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0元,400元标准缴费者补贴45元,500元及以上标准缴费者补贴50元,鼓励经济状况较好的农村居民多缴费。财政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省财政承担50%,市、县(区)财政各承担25%,分别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市、县(区)财政部门在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到账次月拨付到位。
第八条 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村(组)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村(组)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九条 重度残疾人参保按最低缴费标准由省级财政全额补贴。中度贫困残疾人参保可按
最低缴费标准缴费,财政补贴每人每年50元,其中县区财政承担10元,其余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众参加新农保给予扶持和资助。
第十条 缴费标准、档次和财政补贴标准,可随经济发展适时调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关于月亮的神话 第十一条 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新农保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及其利息;
(二)村(组)集体补助总额及其利息;
(三)财政补贴总额及其利息;
(四)其他收入及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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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农保经办机构每年结息一次。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只转移个人账户中个人和集体缴费储存额(不包括财政补贴及利息);本市跨县区转移,个人账户储存积累总额全部转移。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金待遇
mp3怎么下载歌曲手机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红蚯蚓养殖技术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总额除以国家规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
第十八条 建立老年农村居民基础养老金(财政养老补贴,即出口补)制度。现阶段基础养老金标准为:60至69周岁每人每月60元,70至79周岁70元,80至89周岁80元,90周岁
以上9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承担55元,其余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根据当年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市、县(区)财政部门按月拨付到位。县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参保缴费起始日,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家庭成员(配偶、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二十条 对45周岁以下农村居民,在其参保缴费达到规定15年缴费年限的前提下,每多缴费一年,到领取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鼓励、引导中青年农村居民早参保、长期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年老后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增加部分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二十一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其符合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家庭成员,均已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一)参保缴费起始日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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