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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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济南交通广播【公布日期】2008.12.17
【字 号】苏政发[2008]105号
【施行日期】2008.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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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忽拼音【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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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政发〔2008〕10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近年来,我省部分地区积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一届五次全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部署,现就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和构筑农村四条保障线的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制度创新、提高水平,在先行试点基础上,用四年左右时间,在全省逐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新农保制度,切实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建立农村居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农保基金。
  (二)坚持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确保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享有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坚持新农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规范基金征缴、管理和发放工作,确保可持续发展。
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  (四)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的原则,逐步形成新农保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制度相衔接的制度框架。
  三、参保对象
  本省户籍的农村居民中男16周岁至未满60周岁、女16周岁至未满55周岁的务农(包括农林牧渔业)人员,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人员(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均可参加新农保。
  四、制度模式
  新农保主要采取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集体补助按一定比例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其余部分全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统筹基金按实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1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的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息利率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有关部门发布。已开展新农保试点采取纯个人账户模式的,要逐步过渡到“统账结合”的模式。
  五、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缴费基数。各市、县(市、区)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个人、集体、财政筹资分担比例。政府补贴以地方财政为主,具体比例由各市、县(市、区)政府测算确定,省财政对经济薄弱地区给予适当支持。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适当补助。
  六、待遇享受
  (一)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2)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3)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推迟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时间;也可采取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补交年限最多5年)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三)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机构领取。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员在领取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四)结合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探索试行对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的养老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新农保制度实施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新农保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给予养老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
  (五)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物价变动、农
民收入增长、基金收支平衡等因素,正常调整新农保待遇水平,使农村老年居民共享发展成果。
  七、计发办法
  参保人员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可按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发,也可参照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参照《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
  八、基金管理
  (一)新农保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农保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列支管理费、银行手续费等支出,任何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或平调。基金除按规定预留必要的支出外,全部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基金。
  (二)新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新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表报上
级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农保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农保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基金支出户”的开设,须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
  (三)农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四)建立健全新农保管理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五)各地要按照社保基金的监管要求,切实做好新农保基金监管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多领、冒领养老金的,追缴有关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九、组织领导
  (一)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把建立新农保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完善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政策制定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新农保制度的组织实施和基金征缴发放管理,财政部门负责新农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农林、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二)加快推进制度覆盖。尚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省辖市要选择具备条件的县(市、区)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范围。试点县(市、区)的选择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意见,报市、县(市、区)政府研究确定。已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不断提高制度建设水平。各地在推行新农保制度过程中,可采取折算、补差等办法,妥善处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及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
  (三)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新农保经办机构和基层服务平台。开展新农保的地区要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农保
工作规范开展。加强农保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完善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设备设施,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增强管理能力和服务效能。
  (四)做好新农保宣传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建立新农保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规定,引导广大农村居民确立互助共济的观念,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农保。采取政策引导、优化服务等综合措施,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的积极性。认真总结推广新农保制度建设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新农保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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