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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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8.12
【字 号】藏政发[2014]88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发〔2014〕88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7月3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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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12日
  西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社会统筹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圣地安列斯任务
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我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和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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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第五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自治区级管理,统一制度模式、统一政策标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采取分档、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个档次。高于2000元标准的,以100元为一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允许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的标准缴费,最高不超过3000元。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社区)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年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对参保人自愿选择1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每年分别给予40元、45元、50元、55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90元、95元的缴费补贴。对参保人选择高于2000元标准进行缴费的,政府补贴为95元。
  第七条 建立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费预存制度。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足额安排被征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先保后征”、“谁用地谁承担”原则,由当地政府根据报批土地涉及的人数,以年最高缴费档次3000元为基数,预存15年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存入财政部门开设的账户中,再由财政部门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划转至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未足额到位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自治区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 对任职满1年的村(居)两委成员、寺管会名誉主任、副主任和自治区佛协常务理事(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任期内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缴费,政府按照1︰1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但不再享受第六条规定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离任后则自主选择缴费标准,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档次补贴。海贼王恶魔果实图鉴
  第九条 被评为自治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100%的补助;获得地(市)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50%的补助;获得县(市、区)级和谐模范先进称号寺庙的在编僧尼和爱国守法先进称号的僧尼,其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度本人所选缴费档次由政府给予25%的补助。
  对在年度内同时被评为不同级别先进称号的僧尼,按所获荣誉的最高奖励标准由政府给予缴费补助(最高补贴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孤寡老人、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体,由政
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基础养老金高于中央承担的部分、地方政府补贴资金、地方政府为困难众代缴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和丧葬补助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市、区)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市、区)财政承担10%,分别列入自治区、地(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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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资金、集体补助资金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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