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2.24
∙【字 号】凉府办发〔2014〕41号
∙低值易耗品包括【施行日期】2014.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14〕41号
纤拼音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十届州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张嘉译前妻杜珺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4日
凉山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五一休假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如懿传分集剧情介绍
(一)个人缴费。我州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
、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州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予以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资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我州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国家规定标准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40元/年·人。对选择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补贴分别对应为每人每年40元、40元、45元、50元、60元、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100元、120元、160元。省级财政按政府补贴总量的50%安排,州财政对安宁河流域西昌、德昌、会理、会东、宁南、冕宁五县一市按5%给予补助,其余十一个县按10%给予补助,省、州补助后剩余部分由各县市财政负
担。
对符合参保条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独生子女伤残家庭(指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家庭:一是独生女子家庭,二是独生子女是三级以上残疾人员或已死亡的家庭,三是该家庭未再生育子女或未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户籍所在县市政府全额代其按100元/年·人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建立个人账户
我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须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除出国(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四、养老保险待遇及调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建立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国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我省基础养老金标准在中央确定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5元,增加部分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参保缴费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从缴费年限的第16年开始计算,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市财政自行负担。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含政府补贴和政府代缴)可以依法继承。
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幼儿园保健计划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在本办法发布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从川府发〔2014〕23号实施之月起,参保登记并完善相应
的待遇领取手续后,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建立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制度。各县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每半年进行一次公示,并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六、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七、基金管理、运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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