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建设项目分类
工程建设项目分类
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正确反映建设的项目内容及规模,建设项目可按不同的标准分类。
一、按建设性质划分
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不同,可划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投资建设用于进行扩大生产能力或增加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扩建、迁建、恢复工程及有关工作。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
    指以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从无到有的建设项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近远期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立项,从无到有、“平地起家”的建设项目。现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一般不应有新建项目。有的单位如果原有基础薄弱需要再兴建的项目,其新增加的固
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全部固定资产价值(原值)3倍以上时,才可算新建项目。
(2)扩建项目。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在原有场地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生产能力或新增经济效益而增建的生产车间或工程项目,以及事业和行政单位在原有业务系统的基础上扩充规模而进行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迁建项目。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改变生产布局等战略需求或出于环境保护等其他特殊要求,搬迁到其他地点的建设项目。
(4)恢复项目。
    指原固定资产因自然灾害或人为灾害等原因已全部或部分报废,又投资重新建设的项目。指原有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因在自然灾害或战争中使原有固定资产遭受全部或部分报废,需要进行投资重建来恢复生产能力和业务工作条件、生活福利设施等的建设项目。
这类项目,不论是按原有规模恢复建设,还是在恢复过程中同时进行扩建,都属于恢复项目。但对尚未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的项目,受到破坏后,若仍按原设计重建的,原建设性质不变;如果按新设计重建,则根据新设计内容来确定其性质。
基本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上述四类,一个基本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更新改造项目。
更新改造项目是指建设资金用于对企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固定资产更新,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等工程和有关工作。
更新改造项目包括挖潜工程、节能工程、安全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
更新改造措施应掌握专款专用,少搞土建,不搞外延原则进行。
二、按投资作用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可分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建
设项目。
1.生产性建设项目。
指直接用于物质资料生产或直接为物质资料生产服务的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1)工业建设项目。包括工业、国防和能源建设;
(2)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林、牧、渔、水利建设;
(3)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邮电、通信建设,地质普查、勘探建设等;
(4)商业建设。包括商业、饮食、仓储、综合技术服务事业的建设。
2.非生产性建设项目。
非生产性建设项目(消费性建设)是指用于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福利需要的建设和非物质资料生产部门的建设。主要包括:
(1)办公用房。国家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管理机关的办公用房;
(2)居住建筑。住宅、公寓、别墅等;
(3)公共建筑。科学、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博览、体育、社会福利事业、公共事业、咨询服务、宗教、金融、保险等建设;
(4)其他建设。不属于上述各类的其他非生产性建设。
三、按项目规模划分
为适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规定基本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国家规定的审批机关和报建程序也不尽相同。
1.划分项目等级的原则
(1)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设计能力或投资总额的大小,依据国家颁布的《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小型划分标准》进行分类。
(2)凡生产单一产品的项目,一般按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项目,一
般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生产能力划分;产品分类较多,不易分清主次、难以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时,可按投资总额划分。
(3)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殊意义的某些项目,虽然设计能力或全部投资不够大、中型项目标准,经国家批准已列入大、中型计划或国家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也按大、中型项目管理。
(4)更新改造项目一般只按投资额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项目,不再按生产能力或其他标准划分。
(5)基本建设项目的大、中、小型和更新改造项目限额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各个时期经济发展和实际工作中的需要而有所变化。
2.基本建设项目规模划分标准,即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如下:
(1)按投资额划分的基本建设项目,属于生产性建设项目中的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的工程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部门和非工业建设项目,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为大中型建设项目;
(2)按生产能力或使用效益划分的建设项目,以国家对各行各业的具体规定作为标准;
(3)更新改造项目只按投资额标准划分,能源、交通、原材料部门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工程项目和其他部门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及其以上的项目为限额以上项目,否则为限额以下项目。
3.不作为大中型的项目。
一部分工业、非工业建设项目,在国家统一下达的计划中,不作为大中型项目安排:
(1)分散零星的江河治理、国营农场、植树造林、草原建设等;原有水库加固,并结合加高大坝、扩大溢洪道和增修灌区配套工程的项目,除国家指定者外,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2)分段整治,施工期长,年度安排有较大伸缩性的航道整治疏浚工程;
(3)科研、文教、卫生、广播、体育、出版、计量、标准、设计等事业的建设(包括工业、交通和其他部门所属的同类事业单位),新建工程按大中型标准划分,改、扩建工程除国家指定者外,一律不作为大中型项目;
(4)城市的排水管网、污水处理、道路、立交桥梁、防洪、环保等工程城市的一般民用建筑包括集资统一建设的住宅、办公和生活用房等;
(5)名胜古迹、风景点、旅游区的恢复、修建工程;
(6)施工队伍以及地质勘探单位等独立的后方基地建设(包括工矿业的农副业基地建设);
(7)采取各种形式利用外资或国内资金兴建的旅游饭店、旅馆、贸易大楼、展览馆科教馆等。
四.按行业性质和特点划分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市场需求等基本特性,可将其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1)竞争性项目。
主要是指投资效益比较高、竞争性比较强的一般性建设项目。这类建设项目应以企业作为
基本投资主体,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投资风险。 
(2)基础性项目。
主要是指具有自然垄断性、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而收益低的基础设施和需要政府重点扶持的一部分基础工业项目,以及直接增强国力的符合经济规模的支柱产业项目。对于这类项目,主要应由政府集中必要的财力、物力,通过经济实体进行投资。同时,还应广泛吸收地方、企业参与投资,有时还可吸收外商直接投资。
(3)公益性项目。
主要包括科技、文教、卫生、体育和环保等设施,公、检、法等政权机关以及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办公设施,国防建设等。公益性项目的投资主要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小型加工厂项目五.按管理权限和投资规模划分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按管理权限和投资规模把建设项目分为限上项目和限下项目。以便实行对投资项目集中决策,股份公司、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分级管理。股
份公司规划计划部负责限上项目的管理。主要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限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预可研)、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经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需报国家审批的项目,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立项审批手续,经国家批准后下达;限下项目由专业公司和地区公司实行分级管理。其中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前期论证材料,由专业公司报股份公司规划计划部备案。股份公司管理的限上项目包括:
(1)新申请勘查登记的勘探项目;预探发现储量(控制或预测)规模石油在5000万吨、天然气300亿立方米以上的整装油气田,需转入评价勘探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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