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庆市人民政府
利比亚港口【公布日期】2012.12.31
【字 号】庆政发[2012]56号
汽车发动机排名【施行日期】2012.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庆政发〔2012〕56号)
写给爸爸的话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大庆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和完善覆盖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人社部《关于批复黑龙江省2012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09〕10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1〕60号)精神,现就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工作要高举中国特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
  二、基本原则
  新农保和城居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手机上怎么查核酸检测结果
  三、新农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按年度自选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在试点县(区)当年一次性补缴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新农保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原则上补助和资助每名参保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每名参保人的累计补助和资助不超过4万元。
  农村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40%。
  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可自愿申请享受新农保最低标准参保缴费补贴。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同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三)建立个人账户。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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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和利息;
  3.试点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4.其他收入和利息。
  新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四)账户管理及养老金的领取。
  新农保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暂定为每人每月55元,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并根据国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参保人月领取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加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额为参保人60周岁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参加新农保的参保人年满60周岁,按月领取养老金,支付终身。新农保制度实施时,未参保但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农业户籍的老年人,经试点
县(区)经办机构审批后,不用缴费,直接办理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手续,支付终身,但其在试点地区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新农保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核准后,通过银行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参保人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参保人死亡1个月内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终止手续。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余额,将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出国定居,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本息积累额除政府补贴外全部退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人员在被通缉、看押、服刑、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养老金。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看押期间停发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在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基础养老金调整。
  四、城居保政策
  (一)参保范围。
  试点县(区)行政辖区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二)基金筹集。
  城居保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年缴费标准分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一次缴费,至60周岁止。
  参保人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只有在试点县(区)当年一次性补缴的才能享受政府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城镇居民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给予参保人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缴费100元补贴30元;年缴费200元补贴35元;年缴费300元补贴40元;年缴费400元补贴45元;年缴费500元补贴50元;对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缴费的,仍按50元标准给予财政补贴。补贴所需资金
由省级财政补助60%,试点县(区)财政补助40%。
  对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居保参保条件且缴费困难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可自愿申请享受城居保最低标准参保缴费补贴。由试点县(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每人每年100元,同时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正月  (三)建立个人账户。
  城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完全积累,记录终身。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当地经办机构核准参保资格、办理登记、核定缴费额后,报县(区)经办机构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1.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利息;
  2.试点县(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和利息;
  3.其他收入和利息。
  城居保个人账户储存额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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