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13.11.28
【字 号】京交发〔2013〕16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小客车数量的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降低能源消耗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对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和配额管理制度。
  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和配置比例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公安交通、环境保护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本市小客车年度调控目标。
  第三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以下简称指标)的,应当通过摇号方式无偿取得。
  本市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
  营运小客车指标单独配置,具体配置方式另行制定。
  第四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协调工作,并组织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的政策、措施。
  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商务、工商、质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县)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监察部门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指标管理机构)负责指标申请的归集、审核结果的公布、摇号的组织和公示等工作。
  第五条 指标配额按年度确定,每两月配置一次,每次未配置完的指标配额顺延至下次配置。指标配额不得跨年度配置。
第二章 申请及审核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合格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参加摇号;
  (三)通过摇号方式获得指标编码。
  第七条 下列单位申请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上一年度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三)在本市新注册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工商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在注册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
  第八条 下列单位申请编码的数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合计在5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但年度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二)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年可以申请1个编码;
机动车摇号  (三)新注册企业当年累计在本市缴纳入库增值税、营业税总额5万元(含)以上的可以申请1个编码,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编码,申请编码总数不得超过8个。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可以申请指标。住所地在本市的个人包括:
  (一)本市户籍人员;
  (二)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京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五)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且近五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的,按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在指定网站上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也可以到各区(县)政府设置的对外办公窗口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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