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6.10
【字 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施行日期】2015.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令
 
材料科学与工程就业第57号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5月29日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2015年6月10日
 
芜湖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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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推进和不断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坚持政府主导和城乡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 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和信息管理,逐步建立健全市级统筹。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县、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参保登记和享受待遇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五条 财政、审计、残联、公安、民政、统计、卫生和计生、金融机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章 参保范围
大陆喜剧电影  第六条 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
佟丽娅的老公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四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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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多缴多得。缴费档次标准可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
金额不超过目前设定的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为鼓励城乡居民参保和提高养老待遇,各级政府对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参保缴费给予补贴。
  1.基础养老金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市政府确定县、区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有条件县区政府可适度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2.缴费补贴。省、市、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低缴费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及以上的补60元。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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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对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体,县区人民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并按代缴养老保险费档次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提高代缴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县区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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