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苏11民终2253号
机动车摇号【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益成朱云云李守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威;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威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孙威
【当事人-公司】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被告】孙威;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损失的认定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重新鉴定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2-20 02:33:09
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孙威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11民终22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北风口270号。
法定代表人:吴瑞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威,住江苏省连云港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工业园区华园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袁文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镇江市丁卯桥路97号。
负责人:陈义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洁。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金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威、镇江琼华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华速递)、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路金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21)苏1112民初408号民事判决,改判孙威、琼华速递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路产损失6155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衡公估)对其路产损失评估为60500元,路金达公司实际施工修复价格为61550元,应依据实际维修的费用予以赔偿。一审法院采信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估)评估的34968.52元,该金额明显不公,低于市场价,申请对案涉路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孙威未作答辩。
琼华速递未作答辩。
保险公司辩称,方正公估是双方共同委托一审法院摇号确定的鉴定公司,不同意重新评估;保险公司不承担上诉费用。一审判决合理,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路金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威、琼华速递及保险公司赔偿其路产损失615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8月19日5时45分许,孙威驾驶苏L×××××重
型厢式货车在长香东大道与兴园路路口由南往西左转弯时,因操作不当,撞上路口交通设施,造成交通信号灯设备、路灯杆、标志标牌、绿化苗木、井盖等设施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孙威承担本事故全部责任。孙威驾驶的苏L×××××车辆所有人为琼华速递,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镇江市公安局丹徒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2月25日出具情况说明一份: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坏由路金达公司负责维修,现已维修结束并通过验收,本起事故的损害赔偿由路金达公司负责,赔偿款归该公司所有。
一审中,保险公司申请对涉案路产损失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经双方到场摇号,委托方正公估对涉案事故造成的道路交通设施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该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出具FZ21SZ010008号公估报告,确定本案定损在扣除残值后为33123.5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合法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依据道路交通法律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
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孙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责任。路金达公司的损失系经双方认可选定的公估公司公估认定,该损失33123.52元,能够反映出本案道路财产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对该公估意见予以采纳,对路金达公司在第二次庭审中提出再次公估的请求不予采纳。
判决: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江苏路金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3123.52元。
二审中,路金达公司对方正公估的评估报告提出以下意见:1.信号灯臂长8米,规格为200×200×6的,且运输成本较大,杆件需要热镀锌和喷塑;2.信号灯和标志牌杆件基础应为1300×1400×1800=3.276立方米;3.标志牌反光膜需高空作业;4.接线井施工工资至少需要400元以上,另需材料和运输;5.信号灯、倒计时等均经过招投标,应按招投标价格计算损失;6.本次事故造成一个方向损失,制作、运输、围挡、文明施工等成本较大。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