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豆豆龙歌曲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2.01
【字 号】徐政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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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政规〔2011〕10号)
  为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广大城乡居民老有所养,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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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加快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乡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四是市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负责市本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养老金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区负责本辖区参保人员登记、保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
等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铜山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当地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自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到2011年底所有县(市、区)全面推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个档次,各县(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个人缴费方式实行金融机构代收代扣。市根据国家、省要求和经济发展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本级基础养老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省财政补贴外的资金,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由市财政和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由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75%。各县(市)、铜山区基础养老金由省财政(含中央财政补助)给予补助。
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根据选择的缴费档次确定,每人每年30-1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市本级参保人员参保补贴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执行(见附表),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贾汪区由市财政、区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徐州经济开发区参保人员参保补贴由市财政承担25%,开发区财政承担75%。
理财基金  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其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10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代缴50元。各县(市)、铜山区参保补贴和为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实行社会化发放。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市本级由市、区两级按基础养老金分担比例负担,各县(市)、铜山区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
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要引导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引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八、待遇调整
  市根据国家和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和全市经济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苏财规〔2011〕24号)规定, 已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单独计息;未单独开设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地区,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管理,分账核算,按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级管理,铜山区参照县级管理执行,其他区由市本级统一管理。等待是一生最初苍老
  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实行基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对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的领取资格进行年度审核,未参加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人员于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遇,连续两年未能通过审核的人员,终止养老金待遇领取资格。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每年应在社区(村)范围内,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各地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整合,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充实经办力量,提升经办机构编制级别,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为确保完成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全覆盖目标任务,年初根据上年度实际参保和领取人数,按照3-5元/人的标准,由市、县财政部门每年为经办机构安排一定的业务费用,主要用于必需的征缴、稽核和宣传费用支出。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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