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文章属性
一瞬间歌词【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邯政[2009]14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象棋规则【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邯政〔2009〕14号)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邯郸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制度的指导思想:新农保试点工作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坚持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我市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坚持按中央和省政府确定的基本制度框架,制定全市试点实施方案,对参保农民实行属地管理;并鼓励未纳入国家新农保试点的县(区)按照本实施办法自筹资金,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三条 新农保试点的目标任务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在我市10%以上的县(区)开展新农保试点工作,以后按照国家和省部署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20年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试点行政区域内,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 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暂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采取按年度缴费的方式缴费。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第七条 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八条 政府补贴。分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给予缴费补贴两部分。其中:
  (一)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按月全额支付55元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地方财政对缴费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三)经济发展较好的县(区)可适当增加地方基础养老金。
  (四)为鼓励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县(区)财政可对超过缴费年限的参保人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五)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体,实行特殊补贴政策。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时,地方财政按最低缴费档次每年为其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办法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对非省财政直管县,地方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和重度残疾人代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区)按1:1:1的比例分担;省财政直管县由省、县按各负担50%的比例分担。
第四章 建立个人账户
  第十条 试点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要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省、市、县(区)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定期公布的计息标准,由试点县(区)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计息。
  第十一条 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完的资金,除政府补贴外,可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的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待遇
  第十二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试点县(区)政府承担。加发地方基础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
2022元旦节日祝福语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三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由试点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待遇的人员每年应进行领取资格认定;领取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右眼皮跳是什么意思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可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得超过15年;距领
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 新农保缴费基数和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标准,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新农保基金暂时实行县级管理,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适时实行省级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个人账户基金与基础养老金分账管理。
  第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八条 基础养老金由县(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照预算、核定、发放流程进行管理。财政部门应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基础养老金预算安排资金,确保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九条 严格基金管理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保基金的监管,按照新农
学校元旦晚会开场白保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县(区)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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