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24
∙【字 号】威府发[2011]37号 伤残等级鉴定
空调出风口滴水是什么原因党校学员自我鉴定∙【施行日期】2011.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威府发﹝2011﹞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相关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文件精神,切实把我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做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七月半冥包怎么写图片 附:威宁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威宁自治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为确保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解决我县
城镇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尽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1]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及范围
凡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参保人员携带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小二寸像片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参保人员本人也可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办理参保手续。
三、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和利息等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度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费。缴费中断的,可以跨年度补缴。
缴费标准调整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执行。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社区(居委会)召开居民代表大会或居民大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或其他资助资金,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入个人账户。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给予补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但参保人员补缴的,政府不予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的50%,其余部份由个人自
行缴纳;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由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最低档次缴费标准为其全额代缴。城镇重度残疾人以持有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界定。
四、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参保人员缴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为每个参保人员以其身份证号码建立终身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计息办法。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年内发生利率调整的,按就高原则确定利率。
五、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60元,其中中央和省确定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县人民政府确定加发的标准为每人每月5元。
6月份彻底结束疫情 为鼓励参保人员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年缴费,达到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以上的,每超出1年,县人民政府再在上述基础养老金标准上每月加发3元,公式为:基础养老金=60 +3*(N-15),其中N为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具有我县非农业户籍的城镇居民,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如老人自愿,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已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年龄未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年龄达到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方可按月领取养老金。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
七、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一)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
(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从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光纤接续盒 (三)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社区(居委会)经办人员和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提请县级社保经办机构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金,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四)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同时,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500元,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现行新农保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开设收入、支出和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国家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社保经办机构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储存和划拨,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
(二)加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专用票据管理。县社保经办机构与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账、证、票、实相符。
(三)切实加强防冒领取养老金工作。
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按年度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待遇领取人员没有进行资格认证的,社保机构应及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日起补发并继续发放养老金。
2、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应及时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对情节严重的冒领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九、经办服务、制度的衔接和信息系统建设
强化县、乡两级经办机构建设,整合现有城镇社会服务资源,用现代化管理方式和市场化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合并实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持、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衔接将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执行。
信息系统主要依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信息中心开发的新农保信息系统管理平台,重点加强县乡两级网络建设,通过金保工程业务专网,办理全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便于参保人缴费、领取养老金和参保的相关信息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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