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不使用武力原则论文
解读国际法上不使用武力原则
一、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发展
(一)正义战争论
不使用武力原则最早表现为正义战争论。基督教传统的自然法观念认为,战争的进行必须是符合上帝的神圣旨意,欧洲人对战争合法性问题的态度,受到罗马天主教会的教义所支配,由此可见一斑。后来,当权者发动战争的自由决定权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因而正义战争论重要条件“正当理由”失去存在的意义了,正义战争的理论也就逐渐失去存在的价值了。
美伊战争
(二)海牙公约
19 世纪末欧洲连年战争之后,和平运动席卷全欧,国际上出现了限制诉诸战争的要求。俄国为赢得时间和限制对手,于 1898 年8 月倡议在荷兰海牙召开和平会议。会议宣称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军备和保障和平,但最后未能就此达成任何协议,只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和战争法规编纂方面签订了 3 项公约和 3 项宣言。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后,帝国主义国家军备竞赛愈演愈烈。在同盟国和协约国两大军事集团斗争日益加剧的情况下,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于 19
07 年 6 月 15 日至10 月 18 日在海牙召开,会议对 1899 年的 3 项公约和 1 项宣言(第 1 宣言)进行了修订,并新订了 10 项公约,总计 13 项公约和 1 项宣言。海牙公约对战争权的法律限制,有的只是形式的手续上的限制,有的虽是实质的限制但只限于特殊的事件或国家,只有部分的效果。
(三)非战公约
非战公约,其全称为《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它的内容总共不过三条,而实质的规则只是第一、二两条。依第一条,缔约国宣言反对以战争手段解决国际争议,并声明废弃战争,不再作为国家政策的工具。依第二条,缔约国约定,彼此间发生的任何争议,决不依和平方法以外的手段去解决。据此,战争不再是为执行或改变法律权利的国家政策的合法工具。《非战公约》之法律的价值在于宣布在原则上废弃一切的战争,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
二、联合国不使用武力原则
(一)联合国不使用武力原则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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