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曼丽:国际传播学学科体系建立的理论前提
程曼丽:国际传播学学科体系建立的理论前提
摘要:国际传播学是传播学学科体系中的一个新兴门类,它以大众传播中跨越国界的信息传播活动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虽然有一批学者在国际传播研究领域筚路蓝缕,为这门学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但是从整体上看,这方面的研究仍然存在话题多元、侧重点各异、学科边界较为模糊的问题。鉴于此,本文对国际传播学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前提性的厘定,在此基础上,就国际传播学的理论框架、逻辑结构以及主要的研究内容等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传播学 国际传播学 理论架构
在传播学(或大众传播学)的学科体系中,国际传播学是一个新兴的门类。如果说前者的产生基于上个世纪20至30年代电子传媒(广播、电视)的出现,后者的产生则基于大众传播中跨越国界的那一部分传播活动的展开。
虽然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伴随着广播的诞生,这种跨越国界的传播活动就已经出现,例如从1927年起,荷兰先后使用荷兰语、英语和印度尼西亚语向其海外殖民地广播,之后苏联、法国、英国、德国等也相继开办了对外广播。但是,由于"二战"中交战双方的军事对垒以及"冷战"中两大阵营的相互隔离,这
种跨越国界的信息传播活动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直到"冷战"结束,传播屏障基本消除,"信息孤岛"不复存在,一国对外的信息传播才有可能在世界范围内形成流动并与他国对外信息传播形成互动与交流。也只有当国际传播由少数国家参与的行为变成大多数国家或所有国家共同参与的行为的时候,这种传播活动或现象才有可能更多地进入学者们的视野,成为他们关注和研究的重点。
有关国际传播的研究最早融合在传播学(或大众传播学)的研究中。这方面颇具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有美国学者拉斯维尔的《世界大战期间的宣传技术》(1927年)、施拉姆的《报刊的四种理论》(1956年)、加拿大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的《理解媒介:人体的延伸》(1964年)等。在《理解媒介:人体的延伸》一书中,麦克卢汉首次提出"地球村"的概念,认为电子媒介使信息传播瞬息万里,它可以使地球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对事件的报道同步进行,空间距离和时间差异不复存在,整个世界变成了一个紧密联系着的整体。由于当时国际社会正处于全面的"冷战"中,两大营垒的对峙使一国信息无法抵达所有的国家,因此"地球村"理论"犹如一场大地震,在整个西方乃至全世界引起了强烈的冲击波和余震"。[1](P1)
国际传播形成独立的研究领域和学科门类,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与
全球信息传播环境的变化有直接的关系。20世纪70年代,随着卫星直播电视的出现,人类进入卫星传播时代。在此之前,电视信号主要靠地面微波传送。受地球表面形状的影响,它的直接传送距离只有
几十公里远,若要延长距离,扩大传播范围,就要设立一个个中继站,传送环节多,建设费用昂贵;而在他国领土上建立中继站,又涉及国家主权问题,需要通过国家间的谈判予以解决,因此,传输范围十分有限。卫星传播利用的是太空技术,它通过卫星上安置的转发器接收地面的微波信号,将它变频放大后再发射到预定区域的地面站和电视台,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地面微波传送系统中的种种缺陷,使电视信号在同一时间内跨国界、无障碍传播成为可能。90年代初期,以光纤通讯线路作为传输渠道的国际互联网的应用,使广播电视的听众、观众进一步呈现出全球一体化的趋势。加之"冷战"的结束,国际政治格局的变化,使得原有的信息禁地不断缩小,整个世界日益被联结成一个巨大的信息平台。国际传播环境的变化,为学者们开辟了新的视野,提出了新的课题,相关的研究成果纷纷面世。这一时期主要的研究成果有美国学者罗伯特.福特纳的《国际传播:全球都市的历史、冲突及控制》(1993年)、美国学者H.莫拉纳的《Global Information and World Communication》(1997年)、英国学者达雅.屠苏的《国际传播:延续与变革》(2000年)、美国学者叶海亚.R.伽摩利珀编著的《全球传播》(2002年)等。
这些学者的突出贡献在于,他们将国际传播从一般的大众传播中抽离出来,专门就这种特殊的传播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其机理、机制,探寻其规律、特征,从而为国际传播学学科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国际传播日益成为一门"显学",以此冠名的研究机构纷纷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闻传播院系开设了这门课程。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冷战的结束,卫星电视的发展,国际互联网的运用,不过是上个世纪末期的事(互联网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发展则是在世纪之交,距今不过五六年的时间),与此相伴而生的国际传播活动也处于经常性的变动与调整中。就研究者而言,无论是对传播科技发展的认识,还是对国际传播现象的把握,都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同步跟进。人们认识上的这种滞后性,就决定了学术研究上的局限性。目前的情况是,尽管这方面的传播活动日趋活跃,理论研究却相对偏少。而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学者们大多是就国际传播领域中自己熟悉并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探讨--有的关注国际传播中的技术问题,有的关注国际传播中的语
言、文化问题,有的关注国际传播中的经济、法律、政策问题,有的关注国际传播中的信息平衡问题。这使国际传播研究呈现出涉猎面广、重心各异、话题多元的特点,整体上缺乏相对统一的理论架构和话语体系。这不但不利于国际传播学科的良性发展,也容易使这方面的教学陷入混乱。国内有关国际传播学的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学者的研究体例与内容,因而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任何事物都具有质的规定性,这是该事务区别于他事物的根本前提。国际传播学也是如此,它之所以区别于传播学或大众传播学,就在于它不是研究(借助)大众媒体传播信息的一般现象和一般规律的,而是研究(借助)大众媒体传播信息的特殊现象和特殊规律的。那么,国际传播学的研究对象到底是什么,其学科边界在哪里,逻辑结构怎样,如何进行理论框架及内容的设定,这些都是国际传播学学科建设中无法回避的问题。以下笔者将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鉴于目前国际传播研究的宽泛性、分散性及其边界的模糊性,笔者认为有必要首先对这门学科进行一些前提性的厘定,以便将国际传播学与相近的其他学科门类区分开来,呈现它的独特面貌,突出它的学科特。
(一)关于国际传播学研究对象的厘定
简单说来,国际传播学是研究国际传播现象及其规律性的学科。那么,什么是国际传播现象?哪些现象可以纳入国际传播研究的范畴?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历来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世界各国政府之间、人民之间的一种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因而,国际传播研究的是一种由各国或各文化的政府和人民的传播努力所体现的一种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关系和互动行为"。[2](P1)这一界定颇具代表性和广泛认同性,但在笔者看来,却失于笼统、宽泛。因为它虽然指出国际传播是各国政府、人民之间的"互动行为",但是这种行为通过何种传播手段达成--是通过大众传播手段、人际交流手段,抑或二者兼具,却未能给出明确的回答。不过从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他们是将大众传播和人际交流手段统统纳入国际传播范畴的。
也有一部分学者在对国际传播进行界定时,进行了窄化处理,他们将国际传播界定为一种信息传播行为,并且重点强调其利用大众传媒进行传播的特征,而将人际传播部分从中剥离出去。
笔者赞成第二种界定。原因在于:第一,以人际传播方式进行的跨国交流活动涉及面十分广泛,举凡国与国之间的外交活动、谈判与协商活动、人员出境留学、移民、旅游等等
都可以包括在内。如果平分精力,难免造成对国际传播的主要部分--大众传播部分研究的弱化和国际传播研究的泛化;第二,把与大众传播相对应的人际传播囊括进来,容易造成传播学不同分支的混淆,从而使国际传播学的学科界定不清晰,特不鲜明,同时也容易造成人们对传播学这个大的学科认知上的偏差。
如果将国际传播界定为主要依靠大众传播媒介进行的跨越国界的信息传播行为的话,那么,国际传播学就是研究大众传播中这种特殊的传播行为和现象的学科。
(二)关于国际传播主体的厘定
美伊战争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看,有关国际传播主体的界定大致有两种:
第一种是国家主体说。国外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以国家社会为基本单位,以大众传播为支柱的国与国之间的传播"。[3](P 237)国内有学者认为:"在通过大众媒介的国际传播活动中,国家政府组织是主要的信息发出者之一"。[4](P6)
第二种是多元主体说。国外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一个调查和研究个人、体、政府(利用)技术
(如何)传递价值观、观念、意见和信息的领域,是一个关于在不同国家和文化间促进或阻止信息交流的机构组织的研究领域"。[5](P 6)国内有学者认为:"国际传播是指跨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不同文化体系间的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指个人、团体、政府通过各种手段转移信息及数据"。[5](P 6)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界定,即国际传播的基本主体是国家。原因在于,国际传播产生于各个国家对外宣传的需要。由于传播手段的限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传播的主导者是国家,是代表国家行使管理职能的各国政府。各国政府不但通过大众传媒向外传播信息,还承担着国际传播控制者与管理者的职责,即"把关人"的职责。国际互联网的出现,使政府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参与国际传播成为可能,即便如此,这些主体也不能与国家主体等量齐观。因为国际传播涉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两国市场的开放、相关协议的签署、彼此纠纷的解决,都要由国家出面,政府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是无法承担这一职责的。此外,即便是在网络传播时代,政府对外信息发布的垄断地位受到挑战,政府作为对外传播管理者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正因为如此,国际传播被认为是一种带有很强的国家意志力和政治敏感性的传播活动。
(三)关于国际传播原则的厘定
与国内传播不同,国际传播更多的是一种国家行为,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因而整体上呈现出趋利避害的"过滤式传播"的特点。在一般的大众传播中,媒体记者尚可以"言论
自由"、"新闻自由"原则为依据,要求充分行使报道权,并与政府管理部门的不合作进行抗争;而在国际传播领域,特别是当个体、体利益与国家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所有的原则都要让位于一个更大的原则--国家利益原则。这不是某一个国家的特殊需要与规定,而是所有国家都在践行的原则。就连美国这样被认为是新闻自由典范的国家也不能免俗。例如,2001年"倒萨"之战开始前,美国国防部将《纽约时报》等17家重要媒体代表召集到停泊在阿拉伯海上的美军航空母舰上,向他们介绍报道战争的注意事项;2003年美伊战争爆发前,国防部再次要求随军记者维护军方利益,不许报道对美军不利的战况消息。其结果是,美国大多数媒体的军事报道呈现出"一边倒"的倾向:巴格达红新月妇产医院遭空袭、伊拉克无辜平民被炸死的画面无人敢发。曾获普利策新闻奖的美国全国广播公司著名记者彼得.阿尼特只因在接受伊拉克电视台采访时对美国的战争计划有所质疑便遭公司解雇。
正因为出入境信息的发布事关整体,事关全局,没有一个国家会自动放弃对它的管理和控制。各国对涉外息的控制首先体现在专事对外传播的媒体机构的建立上,美国之音、英国BBC世界新闻广播、德国德意志电台等即属此类。这些机构的经费大都由国家提供,被视为政府的"外宣"工具。各国对涉外信息的控制还体现在对有条件参与国际传播活动的其他主体(特别是伴随互联网发展起来的个人传播者)信息发布行为的约束上。在这方面,各国均有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四)关于国际传播效果测量方法的厘定
任何一种传播活动都希望获得有效的结果,传播效果评估也就成为研究者们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国内普遍采用的效果评估方法是受众调查法。鉴于这种方法能够帮助传播者了解受众对其所传信息的接收、满意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态度,一些学者也将这种方法搬用到国际传播中来,作为评估国际传播效果的主要方法。
笔者认为,在国际传播中,受众调查法不宜作为主要的效果评估方法,只能作为辅助性的手段。这是因为:第一,在国内调查中,受众身处本地,并且在意识形态、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以及接受心理等方面具有相同性或相似性,即使有差异,这方面的情况也容易被调查者所了解、掌握;国际传播的受众则身处异地,他们在上述方面与传播主体国多有不同,不易为调查者了解、把握。第二,国内的受众调查是本地调查,调查者可以通过访员面访、函寄等方式将调查问卷送达被调查者,整个过程不但可控,成本也比较低;国际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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