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规定的拆迁过渡费标准
在房屋拆迁中,由于各种原因,有部分开发小区房屋拆迁不能按期还房,导致被拆迁户在外租房过渡,根据国家规定,开发商应支付超期过渡费,其计算方式为: 1、住宅房屋:从逾期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含第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的标准在原签订协议中的标准上增加。
2、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其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拆迁协议确定的标准或评估机构确定的标准照发。
3、生产、经营用房超过过渡期限的,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每年加发一次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也可按月发放。
二、房屋拆迁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房屋拆迁管理费,以城市拆迁规模大小,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屋拆迁管理部门除收取
房屋拆迁管理费外,不得再另外收取拆迁许可证等其它费用。由财政金额拨给事业费的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收取拆迁管理费。各级财政拨付给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事业费,不得因本《通知》而减少或停止拨付。
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到物价部门申领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收费收入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开支者,依照有关法规予以查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三、国家拆迁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拆迁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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