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范围:
1. 完整供住房屋、旧房改造房和集体宿舍;
拆迁补偿2. 已供用的建筑物附属建筑物;
3. 以建设用地为基础安置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
4. 因拆迁所遭受的不可抗拒损失。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 供住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补偿标准50%的基础上,按照被拆迁房屋的使用实际的年限和设施性质确定补偿比率,并依照当期市场出售价格补偿而居室内财产则按照其价值补偿。
2. 旧房改造房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国家规定,旧房改造房应补偿房屋拆迁补助费,具体标准为按照补偿对象使用房屋年限实际所受折旧部分补偿,不足部分按实际应受拆迁补助费总额的50%补偿。
3. 集体宿舍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实行国家统一的最低补偿标准,包括宿舍的本金和设施性质使用价值补偿,以及建筑物内财产价值补偿。
4. 配套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基础设施拆迁补偿标准为实质费用补偿,具体以安置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为准,不低于房屋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的50%。
5. 不可抗拒损失拆迁补偿标准:因拆迁不可抗拒损失发生的,采取实行拆迁补偿标准的方式补偿,但不得超过安置建房补助总额的50%。
三、贵阳市房屋拆迁补偿的特殊状况:
1. 如果被拆迁房屋戴有共有人,应根据比例分别补偿;
2. 如果被拆迁房屋实际使用价值低于国家最低标准,仍按最低标准补偿;
3. 如果房屋拆迁补偿未经双方协商就补偿金额的标准达成协议,须依照当地乡镇市政府规定的方式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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