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拆迁安置价格 征用土地拆迁安置房产权调换,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计算。一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0元;二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50元;三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四类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
现在很多城市都会采取征收拆迁的方式来发展城市的建设,在扬州也是一样,在扬州被征收拆迁的房屋很多,所以当地政府制定了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大家都清楚这个标准了吗?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地说说这个标准是怎么样的。
扬州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
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拆迁补偿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为国有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实施前原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以及历次征地已给予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
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五条 被征地农民应当从征地前拥有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承担农业义务的成员中产生,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优先权。
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后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安置人数的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的收取和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用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安置人员的申报备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审核、发放及个人分账户管理;监察、农工办、农委、财政、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土地交付、用地矛盾协调和被征地农民人员登记审核及社会保障相关工作。
第七条征地补偿标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标准等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八条 征收农用地应当支付安置补助费,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面积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面积计算。
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台账和土地利用现状台帐,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九条 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足额补偿,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广陵区、邗江区每亩21000元,征收市政府确定的疏菜保护区内的菜地每亩30000元;江都区、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
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功能区土地补偿费按属地区域补偿标准确定。
第十二条安置补助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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