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
  一、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一)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二)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位于北辛安安置房小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安置房a区房屋为普通商品房,安置房b区房屋为“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商品房。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1、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房屋价值=[(基准价格×k+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因素修正系数]×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设备、装修及附属物价格
  k为容积率修正系数。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
  本项目标准房地产价格、基准价格由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本项目预评估标准房地产价格为44208元/平方米,基准价格为41877元/平方米。
  (四)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
拆迁补偿  (五)其他补助费
拆除棚户区补偿标准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是什么
  (一) 建立绿规划管理渠道。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控制调节调整,程序简单。在规划审批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项目容积率指标,实现项目收支的总体平衡。
  (二) 如果砍伐树木,绿空间,调整道路挖掘,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点,和电力、电信、广播和电视波兰人和线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删除根据规划要求,补偿费用免征,项目业主单位应当重建或恢复项目根据规划需求。公厕、垃圾站拆除后,规划中没有改建、恢复要求的,仍按规定给予补偿。
  (三) 配套商业设施用地红线内的棚户区改造工程,应当构建依照“谁管理,谁投资”的原则,和社区外的大型配套管网由邮政部门,同时构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气体和水等。社区用电、用气、用水增加的费用只收取。列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企业,不得重复发生水电分离改造费用。
  三、棚户区改造是拆迁吗
  1、棚户区改造不一定是拆迁,它们之间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拆迁和棚户区改造不是一个
层次,也不是一个概念的,棚户区在改造的过程当中,是由相关的部门批准之后获得规范性文件,对于改造方案进行施工改造的,如果要拆迁,也是和普通的拆迁不是一个性质。
  2、拆迁的话,是需要有很多原因的,一般是直接拆除。而棚户区改造只是原因之一,不可以和拆迁的性质混为一谈,如果棚户区改造的时候需要拆迁,那么也算是棚户区的改造,如果棚户区改造的时候不需要拆迁,那更提不上任何的拆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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