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工程师考试
文物保护工程师考试
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文物局关于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实施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考试。
一、实施部门
国家文物局
二、科目介绍
考试设责任设计师、责任工程师、责任监理师3个专业类别,报考人员只可选择其中1个专业类别报考,不可跨类别报考。
各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设置见下表。
各专业类别考试科目设置
专业类别
公共必考科目
专业必考科目
专业选考科目
责任设计师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勘察设计通论
1.古建筑(设计师)
2.石窟寺和石刻(设计师)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设计师)
4.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设计师)
5.壁画(设计师)
6.保护规划(设计师)
责任工程师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施工通论
1.古建筑(工程师)
2.石窟寺和石刻(工程师)
3.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工程师)
4.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工程师)
5.壁画(工程师)
责任监理师
法律法规与工程管理
1.监理通论
2.监理实务
(无)
通过考试后如何获取专业资格证书?
获取文物保护工程专业资格证书的条件是通过考试并通过业绩证明材料的审核。
(一)考试成绩通过规则
各科考试成绩达到试卷总分的60%即为通过(或合格)。
责任设计师和责任工程师专业应试人员在连续5个年度内通过公共必考科目、本专业的专业必考科目及至少1个本专业专业选考科目后,责任监理师在连续5个年度内通过公共必考科目和2个本专业的专业必考科目后,须在考试通过日起5个年度内,提交考试成绩证明、人员信息证明材料、业绩审核证明材料并经审核通过,方可获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
已经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且各科目的合格成绩在有效期(5个年度)内的,可增报本专业其他专业选考科目,免试公共必考科目和本专业必考科目;已经取得相应专业资格证书且有公共必考科目或专业必考科目的合格成绩超出有效期(5个年度)的,增报本专业其他专业选考科目时,合格成绩超出有效期(5个年度)的公共必考科目或专业必考科目须重新报考。
(二)业绩认定与通过规则
需提供与申报业务范围类型相对应的业绩证明材料,且项目级别、数量应符合《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文物保护工程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1.责任设计师: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完成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通过相应文物主管部门审批的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2.责任工程师:主持完成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或者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与管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施工项目。
3.责任监理师:主持监理至少二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或者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监理至少四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至少八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且工程验收合格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
(三)人员和业绩证明材料的内容
1.人员信息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劳动合同(报考时所填单位与合同单位不一致的,应提供报考单位离职证明),毕业证书及学历证书的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文件(需盖当地社保部门公章)。
2.业绩审核证明材料
勘察设计: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方案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文本扉页(此项仅要求申报主持项目时提供);
施工/监理:包括项目合同、项目批准文件、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单位盖章的证明材料(说明人员在项目中承担的责任和工作内容)。
七、惩戒措施
文物保护工程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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