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湖北省旅游
∙【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公布日期】2020.12.24
∙【字 号】鄂文旅发〔2020〕34号
∙【施行日期】2020.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文旅发〔2020〕34号
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
《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20年12月24日
湖北省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湖北省内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又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推动文化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 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申报和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可以是一个或若干个县(乡、镇)域组成。
第六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文化生态保护普遍知情并广泛认同;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核心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七条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八条申报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设立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市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由市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市(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城乡建设、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区域内文化资源与文化生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鲜明特、文化内涵与
价值、现状的系统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省文化和旅游厅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申请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论证通过的总体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市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申请组织开展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并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
措施;
(三)负责实施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省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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