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20.07.24 |
施行日期 | 2020.07.24 |
文号 | 十政办发〔2020〕25号 |
主题类别 | 旅游其他规定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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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发〔2020〕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24日
十堰市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全面加速十堰市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对全市规上文化制造业和文化批零业企业,实现增加值3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及增幅,加权计分排序,各取前5名,由100万元至20万元,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全市规上文化服务企业,实现增加值1亿元以上的,按年度营业收入、增加值及增
幅,加权计分排序,取前10名,由100万元至10万元,依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规上文化旅游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值增幅均在20%以上,根据增幅档次分别给予1-5万元奖励;奖励企业数量不超过在库企业的30%。
四、对当年新进规、小进规文化旅游企业,按每个1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完成“事转企”改革,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纳入规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六、对市内企事业单位剥离文化及相关产业业务,成立独立核算的文化企业法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奖励资金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七、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文化企业的,财政对原文化事业单位的人员公用经费投入,转为政府购买改制后国有文化企业的文化服务投入,额度只增不减。(投入责任由属地政府负责落实)
八、对全市规上文化旅游企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创意、营运、设计、曲艺、广告、动漫、雕刻等拔尖人才,每年评选10名,给予10万元/人的一次性奖励。对文化旅游创意产品开发企业实际运营半年以上,且有成熟产品的,给予自营业之日起两年内的贷款贴息支持。
九、对新评定的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园区内文化企业超过20家、规上文化企业超过5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规上企业,营收、增加值无负增长记录)的分别给予30万、15万的一次性奖励。
十、对招商引进的文化旅游企业,给予其用地、厂租等方面的支持;对新引进全市亟需的从事影视动漫、文化创意和体育赛事的国内外著名文化企业及其研发基地,给予“一事一议”支持。
十堰旅游 十一、对县(市、区)文化产业综合考评(包括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增加值规模及增速、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相关指标)、旅游产业综合考评位居全市前三名的,均分别给予县市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二、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级的旅游景区,分别给予5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一次性奖励。旅游景区落实国家、省、市要求免费接待特殊体以及相关惠民活动的,给予免票额度30%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四、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级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星级饭店年客房出租率达到70%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五、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旅行社组织招徕十堰市以外游客赴十堰市旅游,年游客在5000—1万人次、1万人次以上的,分别给予5元/人、10元/人的一次性奖励。
十六、对当年实际投资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不包含土地出让金等),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七、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营业额10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对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年营业额达到300万元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在国家、省级旅游商品大赛中荣获一、二等奖的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和3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九、文化旅游部门按要求对所奖励事项进行收集、筛选、初审、汇总,由市文化体制改革与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市旅游产业发展委员会审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按市政府批示意见拨付资金(属地奖励的除外)。
二十、若发现违纪、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的,收回结转下年使用,且取消项目单位3年内的申报支持资格。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
二十一、本办法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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