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 ...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3.02
【字 号】十政规[2012]1号
【施行日期】2012.03.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景区管理
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十政规〔20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十堰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资源开发的管控力度,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有限资源的浪费和破坏,切实维护库区水环境安全,实现汉江生态经济带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环丹江口库区170米正常蓄水位外推1000米范围内的旅游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包括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度假区、旅游主题公园、大型游乐园、涉
农旅游项目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二章 统一规划指导
  第三条 各地编制的旅游建设项目规划,应符合国家关于水源地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依据《丹江口库区及上游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和《丹江口库区生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修编)》,并与所在地的旅游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自然生态保护区、文化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相协调,规划成果符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的规范要求,确保规划、建设一流。
  第四条 按照《湖北省旅游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旅游区或项目建设总体规划经县市区政府组织初评后,由市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主持或委托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南水北调办等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环丹江口库区所有项目建设必须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设活动行为,严禁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第六条 环丹江口库区所有旅游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乙级以上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及相应建设资质的单位承担,严禁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未经验收投入使用等违规建设行为。各种游乐设施的安装、检测以及污防、消防、防雷、安全等设施,必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合格证或使用许可证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统一设计标准
  第七条 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保护第一的原则,遵循依法、合规、有序开发的基本要求,实现汉江生态经济带经济社会生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 按照沿水观光、沿路娱乐、靠城食宿的原则,合理利用库区山水资源。
  第九条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必须做到项目建设与环保设施同时规划、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建设项目必须先通过市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统一审批程序
  第十条 环丹江口库区项目开发建设,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协议,涉及
集体土地的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手续,乡镇、村级组织、林场不得擅自处理环库区土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依法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许可、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审批、排污口设置审批等涉水行政审批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不同事项的审批办理流程,分别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部门审批。
  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必须在环保、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手续完备之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为避免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重复建设,库区旅游项目立项,须报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市区按相关规定予以立项(核准)或备案。
  市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原则每月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集中研究旅游项目,以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第十三条 在项目完成立项、规划、设计的基础上,可按相关规定与程序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报建手续;涉及林地的,应依法先行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
  第十四条十堰旅游 在各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各相关审批部门要积极主动为项目开发企业搞好服务。
第五章 统一执法监管
  第十五条 凡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库汊、滩涂、耕地、林地等从事旅游开发的,均属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县级以上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项目建设不符合规划,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规划许可和施工报建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规划、建设部门会同旅游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不能提供安全合格证明的游乐设施,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无证设计、无证施工的,由县级以上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相关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环丹江口库区旅游项目规划建设
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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