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的区别
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和纳税申报
窗体顶端
窗体底端
  □ 文 张溧翔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在所得税处理上既不同于免税收入,也不同于征税的政府补助和企业的经营收入;在会计处理上,不征税收入又不同于营业收入和其他营业外收入。这样,不征税收入的账务处理就具有相对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本文以现行会计准则和最新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讨论研究企业不征税收入的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相应的所得税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
  不征税收入的最新规定和一般特征
  (一)最新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它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对于以上列举的三个条件,凡属于财政性资金,不论属于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拨付,专门用途拨付文件、专门管理办法或管理要求,一般都有书面文件资料。第三点强调的专门核算,收入单列也不成问题,但对于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一般难以办到,因为在财政资金用于专项用途时,多数情况下均同时要求企业配套投入,企业配套资金与财政拨款同用于某项建设,人为地将项目中的具体支出归属财政资金支出和企业配套资金支出,只能流于形式。
  (二)所得税处理规范
  财税[2011]70号规定:(1)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2)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不征税收入资金确认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政府部门的,应计入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解读以上规定:(1)上述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还应包括存货;(2)税前扣除,还应包括这些资产在用或在库时出售或耗用结转成本的扣除;(3)作为不征税收入资金,在5年内“未发生支出”,还应包括已使用一部分或大部分。
  (三)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应税财政补助的区别
  1.与免税收入的区别。免税收入是所得税优惠的一种方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虽然是各级政府补助企业的资金,但在所得税处理上不属税收优惠范畴。因此,《企业所得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均不包括不征税收入。
  2.与应税政府补助的区别。税收政策中存在诸多的应税政府补助,比如企业按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按相关规定比例取得的增值税先征后返还、对企业特定项目的贴息等。这些补助取得后直接计入企业损益或者按条件分期计入损益征收所得税,当然与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不征税收入取得时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中减除,但与其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也不准在税前扣除,只有在5年后既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且未缴回的情况下,才作征税政府补助处理。不过,就其实质而言,不征税收入与征税收入并无本质区别,只是在纳税申报时调增调减先后不同而已。
  不征税收入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以下简称16号准则)将不征税收入和应税政府补助统一作为政府补助处理,只在所得税处理上有所区别。16号准则要求政府补助采用收益法下的总额法进行处理,即在收到政府补助时,将其全额计入递延收益,按规定应作为费用开支的,在费用发生时转入当期收益(营业外收入,下同);用于支出形成资产的,则在这些资产使用年限内均匀转入收益。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收到政府补助时,应对照有关文件,界定其拨款或其它补助性质,如符合财税[2011]70
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则应按不征税收入处理。在会计上,按收到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拨款文件规定用途和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设立专户,贷记“递延收益———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尔后,根据相应支出的不同情况作账务处理:
  (一)与收益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不征税收入如符合相关条件,但相关费用如果已在拨款到位前支出,应按其金额,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不征税收入(××项目补助)”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以不征税收入拨款支付符合费用化条件的项目费用,借记“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项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将项目费用化支出余额转入损益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研发支出”科目;同时确认不征税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与资产相关的不征税收入
  本处所谓“资产”,主要指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专利权等)。此项支出一般分几步确认:
  第一步,将不征税收入用于购置长期资产,借记“在建工程———××项目工程”、“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项目开发)”科目(以下均省略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   第二步,长期资产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无形资产———××资产(不征税收入购置)”科目(以下省略明细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科目。
  第三步,折旧、摊销和分配递延收益:(1)从长期资产计提折旧、摊销时点起,按折旧、摊销年限均匀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折旧、摊销分录比照正常分录编制)。
  第四步,终止确认。相关长期资产报废清理或出售时,不征税收入应予最终分配:最终分配时点是“资产折旧、摊销期限届满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届时,按相关“递延收益”科目余额,借记该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相关长期资产终止确认时应按正常报废、出售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不征税收入以实物资产形式进行补助,以上会计分录应作相应变动,具体处理不另祥述。
  (三)结余款项的处理
  结余款项的处理包括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收到补助拨款后未予使用或未完全使用而缴回政府部门的,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收到拨款补助后5年内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又没有缴回的,在第6年初,应按未使用或结余的款项,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应税政府补助”科目。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