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公布日期】2004.04.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4.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教育局,各地、州、市教育局(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55号)精神,我厅组织有关人员,经过反复研究和多方面征求意见,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现印 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与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联系。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 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办区内初中班实施意见(试行)
  为了加快新疆人才培养的步伐,进一步做好新疆的稳定工作,尽快缩小边远贫困地区与先
进地区教育发展水平的差距,让广大农牧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的青少年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基础教育,为不断扩大招生规模的内地新疆高中班提供高质量的生源,自治区党委根据中央新疆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的精神,决定参照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办班模式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现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乌鲁木齐市等八个城市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的通知》精神,并结合我区实际,就开办新疆区内初中班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办学规模
  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招生规模2004年为1000人,2005年为3000人,2006年达到5000人,以后保持每年5000人的招生规模不变。到2008年在校生总人数达到15000人。按每班50人计,总规模为300个教学班。
  在每年的招生计划中,地方占总规模的9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占5%,具体的招生工作暂由对应地、州的教育部门负责。
  二、办班城市与任务
  确定我区经济和教育条件较好的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奎屯市、昌吉市、
库尔勒市、哈密市和阿克苏市等八个城市为办班城市。
  根据各办班城市的条件,要求承担不同的办班任务。其中,乌鲁木齐市承担办班任务的30%;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和奎屯市各承担15%;昌吉市承担10%;库尔勒市、哈密市和阿克苏市各承担5%。
  三、办学条件
  新疆区内初中班属普通初中义务教育,学制三年,要求办在当地教学设施较好和师资力量较强的汉语授课学校或民汉合校学校。办班城市政府要将办班学校的基建投资和教育的经常性投入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办班学校的办学条件始终处于当地同类学校的中上水平。
  四、对口招生地区
  招生范围将采取办班城市对口相应地、州及兵团农业师的办法。其中,乌鲁木齐市对口喀什地区、吐鲁番地区(占自治区给吐鲁番地区招生计划的50%)和农三师;哈密市对口吐鲁番地区(占自治区给吐鲁番地区招生计划的50%)、本地区和农十三师;克拉玛依市对
口和田地区、博州、农五师和农十四师;石河子市对口克州、阿勒泰地区、农八师和农十师;昌吉市对口昌吉州的木垒、奇台两县、阿克苏地区(占自治区给阿克苏地区招生计划的60%)和农六师;阿克苏市对口阿克苏地区和农一师;奎屯市对口伊犁州直、塔城地区、农四师、农七师和农九师;库尔勒市对口所在州和农二师。办班城市的区内初中班学校不得占用自治区的招生计划招收本市(地、州所在市)学生。
  五、招生对象与条件
  新疆区内初中班主要招收生源地为农牧区乡(镇)、村小学或贫困、边境县城市小学的应届毕业生。在每年招收的学生中,少数民族农牧民子女应占80%以上,同时招收汉族农牧民子女,但所占比例一般掌握在总数的10%左右。对的喀什、和田、克州和阿克苏(不含阿克苏市)四地、州,汉族学生应占自治区给本地、州招生计划的20%。其它地、州在本地区范围内各少数民族的招生比例,原则上按各民族的人口比例确定,并对人口极少的少数民族给予照顾。在同一个对口支援的办班城市中,相应兵团农业师的生源总数应占办班城市招生总计划的5%(其中,汉族不低于1%)。新疆区内初中班招生录取条件如下:
对口招生  (一)本人申请,家长同意;
  (二)应届小学毕业生,年龄不超过14周岁;
  (三)身体无传染病,达到体检要求;
  (四)品学兼优;
  (五)学生父母及家庭主要成员符合政审要求;
  (六)由学校公示推荐。
  六、招生录取办法
  各办班城市根据自治区每年下达的招生计划,负责向各自的对口地区招生,按推荐条件和摸底测试结果择优录取。生源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学生的报名、建档、体检、政审和组织学生参加由地、州统一组织的数学和语文(民考民学生测试汉语)摸底测试等工作。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考生档案、根据推荐与考试成绩录取学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教学方式
  对新疆区内初中班的学生全部采取全日制、寄宿制教学,对录取的民考汉和汉族学生既可以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也可以单独编班;对录取的民考民学生必须单独编班。新疆区内初中班必须统一使用汉语言授课,对招收的民考汉和汉族学生使用与当地汉语授课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对招收的民考民学生实行每周六天教学制,第一学期为预科,使用预科教学计划和预科教材,重点是强化汉语教学和补习小学的基础课,以后逐步过渡到与当地汉语授课学校相统一的教学计划。各办班学校要特别注意加强对新疆区内初中班学生的德育工作,根据学校实际积极探索少数民族母语文教学,安排学生早读和晚自习,并利用节假日适当安排学生社会实践和有益的文体活动。
  八、毕业与升学
  对新疆区内初中班学生实行过程淘汰制,在初一年级期间因成绩或身体等原因跟班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退回原籍初中学校就读,并从原生源地补录等额新生。所有学生初三毕业时都要参加全疆统一的中考,凡符合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办班学校颁发初中毕业证书,能达到内地新疆高中班升学要求的学生升入内地新疆高中班;其他学生的升学事宜届时再定。
  九、教师配备
  新疆区内初中班的教师由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配,要在本市范围内挑选政治上过硬、教学业务能力强的初中教师到办班学校任教,并适当提高其福利待遇(增加教师津贴),在晋升职称等方面给予倾斜;因学校办学规模扩大所需教职工编制由自治区编办审核后增加。学校教职工的配备标准目前可参照自治区寄宿制普通初中的标准(新政办发[2003]103号文件)执行,并逐步达到教育部教民[2000]8号文件规定的班师比为1:8的比例,即每班8名教职工。
  十、管理工作
  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和办班学校对本地的新疆区内初中班负有主要的管理责任,对新疆区内初中班的学生除了要按寄宿制学生的要求管理外,还应安排学生暑假探亲,在三年中原则上安排两次暑假探亲;学生放暑假探亲时由办班城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将学生送至对口地区,各地、州(市)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学生送回家,学校开学时由招生对口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集中将新生或探亲返校学生送回办班学校,接送交通费均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生源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关心本地生源的新疆区内初中班的办班情况,积极提供学生及学生家庭的信息,与办班学校共同做好学生思想的动态管理工作。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有关的政策,从宏观上起协调、指导和监督作用。各办班城市、生源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内地新疆学生工作办公室之间要加强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通报制度。
  十一、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自治区成立“新疆区内初中班工作领导小组”,自治区教育厅设工作办公室,自治区教育、计划、财政、人事、编制、纪检、公安和铁路等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主要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自治区各部门的关系,落实办班经费。各地、州(市)及八个办班城市也要分别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其中,地、州(市)主要负责协调、宣传、组织统考和协助招生等工作;办班城市主要负责筹集办班经费、改扩建学校、调配教师、组织招生和管理教学等工作。
  十二、经费投入
  新疆区内初中班的经费投入包括基建补助费和学校的经常性费用两部分。其中,基建补助费为一次性投入经费,主要是办班学校的校舍改扩建费和设备费;经常性费用主要是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食宿费、被褥与着装等一次性生活用品费、课本费、医疗保险费和探亲交通费等。
  在一次性经费投入中,基建经费和设备费由自治区和地方财政各承担50%。其中,属地方财政承担的50%由地、州与办班城市按协商比例分摊。在经常性费用中,教职工工资、生均公用经费、学生住宿费、被褥与着装等一次性生活用品费等由办班城市地方财政承担;医疗保险费、探亲交通费由自治区财政承担;伙食补助费由自治区财政和办班城市及办班城市所属地、州、市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享受国家免交课本费的学生不交课本费,其他学生自己承担课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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