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教案管理改革,坚持以学生发展为中心,尊重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对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号),结合武汉大学普通本科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申请转专业者,如符合规定的有关条件,经过审批,允许转专业。
第三条转专业包括跨学院(系)转专业和学院(系)内转专业。学生可申请跨学院(系)转专业,申请转入按大类招生相关专业的,在大类分选专业前,原则上应先转入相应的大类。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勤学上进,品行端正。
2.已取得我校学籍,且在校就读时间在一个学期以上。
3.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章转专业基本规则
第六条学生可依据自己的学习兴趣和专长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三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或应予退学的学生;
. 国防生、艺术类学生(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表演专业、戏剧影视文学专业、设计学类)、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降分录取或征集志愿录取的护理学专业学生;
.四、五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七年制专业,四、五、七年制专业学生不得转入八年制专业;
. 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至非外语类专业;
大学转专业. 国家或学校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学生;
. 其他不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
第八条转专业人数控制。
.学校一般不控制各专业学生转出人数,学院(系)不得限制符合转专业条件学生的转专业申请;
.学院(系)应根据所辖各专业的建设规划、招生规模、现有教育教案资源和办学条件确定各专业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各专业当年核定招生人数(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为当年核定大类招生人数)的%以内;
.学院(系)应根据按学科大类专业招生的变化制定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时间为春季学期开学初前三周。
第十条转专业程序:
.学校通过本科生院网站发布转专业工作的通知。各学院(系)在学院(系)网站上公布专业准入标准、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
.学院(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专业准入标准和考核规则对申请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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